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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8.11.18. 路臺監字第九0九三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交 岔路口,是否包括巷道路口乙案。

主旨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有關道路之釋義,則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交岔路口,應包括巷道在內。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凡行駛支線道(包括巷道在內)之車輛,於駛近幹道或將駛出支線道(巷道)時,不論其前方為交岔路口或丁字型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並讓幹道車先行,如駕駛人未嚴格遵守此項規定而肇生事端,在常情下,應處罰行駛支線道(巷道)車輛駕駛人,至於行駛幹道車輛駕駛人是否應負何項責任,需視各個實際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交通部路政司68.11.18. 路臺監字第九0九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8.11.18. 路臺監字第九0九三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8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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