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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5.19. 交運字第1141201644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車輛於無號誌化路口黃網狀線「暫停」之處罰規定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車輛於無號誌化路口黃網狀線「暫停」之處罰規定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11月15日警署交字第1130177015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兩者所違反行為態樣、相關規定之構成要件、立法目的、處罰目的及保護之法益均有不同,爰個案違規行為適用之罰則,應由執法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認定。至於本部 113年10月22日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 173條網狀線規定,明文告示駕駛人在設置本標線範圍內禁止「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係防止交通阻塞,其係為更臻明確本標線告示意旨,尚無涉處罰適用規定之變動。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路政及道安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4.05.19. 交運字第1141201644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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