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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8.7.12.臺內警字第二五六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適 用疑義

主旨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聞消防車......之警號而不避讓者」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第六款「遇消防車......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上列所述「聞」與「遇」二節顯不一致,晊本於法律優於命令之原則,自應以條例規定為準。

二、僅使用警示燈而未按嗚警報器,其他前行或橫交通路行駛之車輛事實上難以察覺,未能立即避讓者,自難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予處罰,對未立即避讓而肇事者,如無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亦難以科予責任。(內政部68.7.12.臺內警字第二五六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68.7.12.臺內警字第二五六三號函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適 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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