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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10.29.交路字第0三三九二二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郵用重型機車行駛「紅磚人行道」,可否依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准予免罰疑義乙案

主旨

查「駕車行駛人行道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係指傳遞郵件電報之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指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與駕車行駛人行道無涉,故主旨所敘行為不宜免罰。(交通部 82.10.29.交路字第0三三九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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