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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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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2.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3.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4. 4.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要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行人時須暫停讓行,違者罰 1,200 至 6,000 元,肇事致傷更重至 3.6 萬元並吊扣駕照。

Q · 斑馬線上有行人我沒停讓,會被罰多少?

未停讓行人罰 1,200 至 6,000 元,撞到人最重吊銷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未停讓加重至 2,400 至 7,200 元。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罰鍰跳至 18,000 至 36,000 元並吊扣駕照一至二年;致重傷或死亡者罰 36,000 元並吊銷駕照。112 年修法已把適用範圍從斑馬線擴大到所有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行人占了將近兩成,其中超過六成發生在交岔路口。這條就是立法者對「行人地獄」開出的處方。它把駕駛人的減速義務切成七種場景(鐵路平交道、學校醫院、施工路段等),違反任一種罰 600 到 1,800 元。但真正讓你該停下來想一想的是第二項:斑馬線上有行人你不停讓,罰 1,200 到 6,000 元。如果撞到人?罰鍰直接跳到 18,000 到 36,000 元,駕照吊扣一到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36,000 元罰鍰加上駕照直接吊銷。112 年修法後,這條的打擊範圍從斑馬線擴大到「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也就是說,就算沒畫斑馬線的路口,只要行人依法可以穿越,你就必須停讓。很多駕駛人至今不知道這個擴大適用的範圍。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為汽車駕駛人減速慢行與停讓行人義務之處罰規範,分為四個層次:第一項列舉七種應減速慢行情形(平交道、學校醫院、施工路段等),第二項建立行人穿越時的暫停讓行義務,第三項加重保護視覺功能障礙者,第四項處罰因違反前述義務而肇事致人傷亡之情形,構成行人路權保護的核心行政罰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人闖紅燈我撞到他,我也要被罰嗎?

本條第二項處罰的是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行人闖紅燈時雙方過失比例會在事故鑑定中分配。你不會因行人闖紅燈就完全免責,但過失比例會降低,影響民事賠償與刑事量刑。內行人提示:即使行人有過失,你若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比例可能仍偏高,事故鑑定報告是核心證據。

Q2騎機車也算嗎?還是只有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定義的汽車包含機車,騎機車經過斑馬線不停讓行人同樣適用第二項 1,200 到 6,000 元罰鍰。內行人提示:機車體積小容易被忽略,但路口攝影機一樣拍得到,科技執法擴展後機車不停讓行人的裁罰明顯增加。

Q3減速慢行到底要多慢?條文又沒寫

除鐵路平交道明定 15 公里以下,其他情形條文沒寫死數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學校等路段應減速慢行,實務上法官以足以隨時停車的速度判斷。內行人提示:在學校路段以時速 40 公里行駛而肇事,幾乎不可能說服法官你有減速慢行,建議保持 20 到 30 公里並隨時準備煞車。

Q4不禮讓行人罰多少?

依第44條第二項罰 1,200 至 6,000 元,對攜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未停讓加重至 2,400 至 7,200 元。

Q5道交條例第44條在規範什麼?

汽車駕駛人的減速慢行義務(七種情形)與行人穿越時的暫停讓行義務,是行人路權保護的核心行政罰。

Q6什麼叫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可於未設斑馬線的交岔路口穿越,112 年修法後這類路口也納入停讓義務範圍。

Q7減速慢行是不是有固定時速?

除平交道明定 15 公里以下外無固定數字,實務以足以隨時停車的速度判斷,學校路段建議 20-30 公里。

Q8收到不停讓行人罰單怎麼申訴?

核對裁決書資料 → 調閱路口採證影像 → 認為取締有誤者於送達後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Q9肇事撞到行人賠償金額怎麼算?

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等實際損害,加精神慰撫金與法定遲延利息 5%,行政罰鍰另計不可抵充。

Q10對不停讓行人罰單提行政訴訟要多少錢?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 300 元,相對低廉;關鍵成本在於蒐證與影像調閱,多數情況可自行進行。

Q11怎麼證明我有停讓、行人尚未進入穿越道?

調閱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呈現行人位置與車輛行進軌跡,證明取締時行人未踏上穿越範圍。

Q12不停讓行人 vs 闖紅燈哪個罰比較重?

不停讓行人 1,200-6,000 元高於一般闖紅燈,且肇事致傷亡會跳至吊扣或吊銷駕照,責任梯度更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罰鍰其他處分
一般減速慢行違規(第一項七款)600–1,800 元併予記點
未停讓行人(第二項)1,200–6,000 元併予記點
未停讓視障者(第三項)2,400–7,200 元併予記點
肇事致人受傷(第四項)18,000–36,000 元吊扣駕照 1–2 年
肇事致重傷或死亡(第四項)36,000 元吊銷駕駛執照

罰鍰

一般減速慢行違規(第一項七款)
600–1,800 元
未停讓行人(第二項)
1,200–6,000 元
未停讓視障者(第三項)
2,400–7,200 元
肇事致人受傷(第四項)
18,000–36,000 元
肇事致重傷或死亡(第四項)
36,000 元

其他處分

一般減速慢行違規(第一項七款)
併予記點
未停讓行人(第二項)
併予記點
未停讓視障者(第三項)
併予記點
肇事致人受傷(第四項)
吊扣駕照 1–2 年
肇事致重傷或死亡(第四項)
吊銷駕駛執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38条(横断歩道等における歩行者等の優先)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27조(보행자의 보호)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让行)
德國StVO § 26(Fußgängerüberwege)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 R415-11(priorité aux piétons)
美國Uniform Vehicle Code § 11-502(pedestrians' right-of-way in crosswalks,各州另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8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爭道競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二、在四線道以上道路駕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者。   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四、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溼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中心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不遵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汙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六款刪除「會車及」三字,第七款將「中心線」修正為「分向標線」。   三、增訂第八款。   四、第二項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0851231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對駕駛汽車不減速慢行之處罰規定,現行第八款則為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之規定,爰予刪除並移列至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有關減速慢行,其定義不明,有違明確性原則,且本條規定之其他要件甚為模糊,執法上之爭議甚大,爰修正規定不明確之條款,並為次序條整。   三、原條文各款均為汽車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之規定,惟第二款後段為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應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之規定單獨移列為第二項,且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如此修法、執法雙管齊下,才能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

(1080503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三、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必須採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包括減速慢行、暫停後再啟動,以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金額更高之罰鍰。   四、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

(1120414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規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汽車駕駛人及行人穿越之規定,惟汽車駕駛人直行或轉彎前揭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而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並無罰則,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以為周延。   三、考量國內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近二年惡化攀升,其中三十日死亡人數,一百零八年為二千八百六十五人,較一百零七年增加八十五人,增幅百分之三點一,且交通事故發生地點計有六成發生於交岔路口,顯見應針對交岔路口交通事故優先防制。近年行人死亡人數自一百零六年之三百八十一人升至一百零八年之四百五十八人,而在交岔路口行人事故,自一百零六年之一百七十九人升至一百零八年之二百零九人。且鑑於酒駕交通違規之罰鍰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由新臺幣六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九萬元,並配合警察加強執法,已收相當成效,逐步降低相關違規事故傷亡人數,爰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改善行人交通環境,經參酌現行各國未暫停讓行人之相關罰鍰額度(例如法國處約新臺幣四千七百三十九元;韓國處約新臺幣五千五百二十三元;美國紐澤西州處約新臺幣六千一百七十四元;日本處約新臺幣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元),提高第二項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鍰上限,並增訂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重罰鍰,並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1141028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為提升汽車駕駛人停讓行人之觀念,促使駕駛人確實遵守規定,減少行人事故發生,保障行人安全之通行環境,爰修正第四項,提高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不停讓行人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傷亡時之罰鍰,及修正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致人受傷罰鍰額度由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由一年延長為一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罰鍰直接罰三萬六千元,吊銷駕駛執照。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爭道競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二、在四線道以上道路駕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者。   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四、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溼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中心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不遵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六款刪除「會車及」三字,第七款將「中心線」修正為「分向標線」。   三、增訂第八款。   四、第二項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0851231 修正)

一、本條係對駕駛汽車不減速慢行之處罰規定,現行第八款則為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之規定,爰予刪除並移列至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41209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有關減速慢行,其定義不明,有違明確性原則,且本條規定之其他要件甚為模糊,執法上之爭議甚大,爰修正規定不明確之條款,並為次序條整。   三、原條文各款均為汽車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之規定,惟第二款後段為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應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之規定單獨移列為第二項,且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如此修法、執法雙管齊下,才能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

(1080503 修正)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三、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必須採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包括減速慢行、暫停後再啟動,以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金額更高之罰鍰。   四、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

(1120414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規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汽車駕駛人及行人穿越之規定,惟汽車駕駛人直行或轉彎前揭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而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並無罰則,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以為周延。   三、考量國內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近二年惡化攀升,其中三十日死亡人數,一百零八年為二千八百六十五人,較一百零七年增加八十五人,增幅百分之三點一,且交通事故發生地點計有六成發生於交岔路口,顯見應針對交岔路口交通事故優先防制。近年行人死亡人數自一百零六年之三百八十一人升至一百零八年之四百五十八人,而在交岔路口行人事故,自一百零六年之一百七十九人升至一百零八年之二百零九人。且鑑於酒駕交通違規之罰鍰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由新臺幣六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九萬元,並配合警察加強執法,已收相當成效,逐步降低相關違規事故傷亡人數,爰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改善行人交通環境,經參酌現行各國未暫停讓行人之相關罰鍰額度(例如法國處約新臺幣四千七百三十九元;韓國處約新臺幣五千五百二十三元;美國紐澤西州處約新臺幣六千一百七十四元;日本處約新臺幣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元),提高第二項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鍰上限,並增訂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重罰鍰,並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1141028 修正)

為提升汽車駕駛人停讓行人之觀念,促使駕駛人確實遵守規定,減少行人事故發生,保障行人安全之通行環境,爰修正第四項,提高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不停讓行人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傷亡時之罰鍰,及修正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致人受傷罰鍰額度由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由一年延長為一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罰鍰直接罰三萬六千元,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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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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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