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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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4.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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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要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行人時須暫停讓行,違者罰 1,200 至 6,000 元,肇事致傷更重至 3.6 萬元並吊扣駕照。
Q · 斑馬線上有行人我沒停讓,會被罰多少?
未停讓行人罰 1,200 至 6,000 元,撞到人最重吊銷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未停讓加重至 2,400 至 7,200 元。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罰鍰跳至 18,000 至 36,000 元並吊扣駕照一至二年;致重傷或死亡者罰 36,000 元並吊銷駕照。112 年修法已把適用範圍從斑馬線擴大到所有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
深度解讀
台灣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行人占了將近兩成,其中超過六成發生在交岔路口。這條就是立法者對「行人地獄」開出的處方。它把駕駛人的減速義務切成七種場景(鐵路平交道、學校醫院、施工路段等),違反任一種罰 600 到 1,800 元。但真正讓你該停下來想一想的是第二項:斑馬線上有行人你不停讓,罰 1,200 到 6,000 元。如果撞到人?罰鍰直接跳到 18,000 到 36,000 元,駕照吊扣一到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36,000 元罰鍰加上駕照直接吊銷。112 年修法後,這條的打擊範圍從斑馬線擴大到「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也就是說,就算沒畫斑馬線的路口,只要行人依法可以穿越,你就必須停讓。很多駕駛人至今不知道這個擴大適用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8 版
- 罰鍰名詞
- 攜帶名詞
- 吊扣名詞
- 重傷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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