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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6.5.警署交字第二五八五二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6 月 05 日

主旨

交通部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交路(75)字第0九七七四號函釋學核門口維持交通秩序之老師或學生對硬闖學生路隊或交通違規車輛本署同意將規事實記載移請警察機關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5.6.5.警署交字第二五八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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