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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6.5.警署交字第二五八五二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05 日

主旨

交通部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交路(75)字第0九七七四號函釋學核門口維持交通秩序之老師或學生對硬闖學生路隊或交通違規車輛本署同意將規事實記載移請警察機關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5.6.5.警署交字第二五八五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5.6.5.警署交字第二五八五二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5 年 06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