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5.3.交路字第0八五00號函
要旨
汽車行駛於設有劃分汽、機車專用道之同向二車道,違規 行駛機車專用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處罰疑義乙案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所謂「在多車道」係指向同向具有二線以上之車道。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之「雙車道」、「四車道」係指一條道路不以行駛方向劃分具有兩線車道與四線道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係一般性規定,如在條文內另指明機車者,即在以特別規定排除對汽車規定之適用,因之設有機車專用道者自不得行駛汽車。
三、臨時停車於同條例第五十五條訂有專條條文,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違反該條規定者,自應依該條處罰,殆無疑義。惟該條文各款並無列舉汽車行車在機車專用道上臨時停車之禁止規定,故本部74.2.22. 交路(74)字第0二二六五號函釋應引用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罰。(交通部74.5.3. 交路字第0八五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