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範危險駕駛,蛇行、超速逾40公里、逼車、競駛等行為最重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吊扣車牌6個月,再犯沒入車輛。
Q · 飆車、逼車被抓會有什麼後果?
會。最重沒入車輛、吊銷駕照,未成年還公布家長姓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處6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競駛競技或兩輛以上共同違反者,罰3萬至9萬元並吊銷駕照。第1款至第4款行為肇事者吊銷駕照,第5款噪音一年內再犯者吊扣駕照6個月。所有行為都吊扣車牌6個月,受吊扣後再犯特定款項者沒入該車(與車主是誰無關)。未滿18歲駕駛人違規,警察機關得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023 年修法之後,這條變成了台灣交通法規裡最具殺傷力的罰則之一。殺傷力不只在罰鍰(最高九萬),而是它觸發的連鎖反應:當場禁止駕駛、吊銷駕照、吊扣車牌六個月,再犯的話車子直接被政府沒入。你沒看錯,車子會被沒收。這條列舉了六種行為:蛇行、超速逾40公里、逼車、任意急煞、改裝噪音、高快速公路逆向。其中「逼車」是2013年才加進來的,因為馬路三寶影片在網路上瘋傳,立法院才把「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寫進法律。而超速門檻在2023年從60公里降到40公里,等於把更多人拉進了這條的打擊範圍。最狠的一招藏在第五項:未滿十八歲的駕駛人違規,警察可以公布他爸媽的姓名。讓家長上新聞,比罰青少年本人有效得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為危險駕駛之加重處罰規範,列舉蛇行、超速逾40公里、逼車、任意急煞、製造噪音、高快速公路逆向六種行為,並建立罰鍰、當場禁駕、吊銷駕照、吊扣車牌、沒入車輛、公布未成年人家長姓名的多層級處罰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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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就適用本條第二款。速限110開到151直接從第40條的一般超速跳到本條的危險駕駛。2023年修法前門檻是60公里,現在降到40。計算基準是最高速限,不是建議速度。內行人提示:很多路段有車道速差,外側車道速限可能比內側低,同樣速度在外側可能已超過40公里門檻。
沒入就是車子所有權移轉給國家,永遠拿不回來。觸發條件是車牌已因本條被吊扣過,同一台車又被拿來違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第一次吊扣車牌是警告,同一台車再犯就直接沒收。內行人提示:沒入跟車主是誰無關,登記在父母名下的車被借去飆,車就沒了。
可以。逼車除了本條行政罰,刑法上可能構成第304條強制罪和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高速公路上惡意逼車對公共安全危害明確,檢察官起訴意願較高。內行人提示:行政檢舉和刑事告訴是兩條獨立管道可同時進行,行政罰快但只罰錢,刑事慢但對方可能被判刑,策略上建議兩條都走。
危險駕駛加重處罰條款,列舉蛇行、超速逾40公里、逼車、急煞、噪音、逆向六種行為,是交通法規裡最重的罰則之一。
本條明定六款:在道路蛇行、超速逾40公里、逼車迫使讓道、無故任意急煞、製造噪音、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
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2013年因馬路三寶影片瘋傳而入法。
車輛所有權移轉給國家、永久取不回,且與車主登記人是誰無關。
保留行車紀錄器前後至少30秒完整影像呈現因果,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上傳並註明違反款項。
可另向警局報案提告刑法304條強制罪、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行政與刑事兩條路同時走。
一般危險駕駛6000至3萬6000元、競駛競技3萬至9萬元,依情節輕重在區間內裁罰,可申請分期。
行車紀錄器需呈現對方主動迫近加你被迫反應的完整過程,只截切車那一秒不夠,需前後脈絡。
吊銷須重新考照且有等待期(依67條約1年),吊扣是暫時收回一段期間後發還,嚴重度差很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減速慢行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近平交道,不遵標誌指示者。 二、駕車行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者。 三、駕車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上、隧道、輸油管、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者。 四、駕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遵標誌指示者。 五、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者。 六、駕車進入市區或人口聚居處所,不依規定或不照標誌指示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九、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不遵前項第九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以超速、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等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二、汽車超速於第四十條已有處罰規定,爰將前段之「超速」二字刪除,後段並增訂「或以其他方式」六字,以利執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理由一、增訂吊扣牌照之處罰。 二、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理由一、按法制用語,超過係指不含本數,以上、以下則包含本數。第一項第二款,又有超過、又有以上用語,導致實務上爭議不止,且與法制用語互相矛盾,爰刪除以上二字,俾免爭議及符合法制用語。 二、其餘未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一項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第五款。 三、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原條文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理由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減速慢行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近平交道,不遵標誌指示者。 二、駕車行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者。 三、駕車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上、隧道、輸油管、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者。 四、駕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遵標誌指示者。 五、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者。 六、駕車進入市區或人口聚居處所,不依規定或不照標誌指示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九、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不遵前項第九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以超速、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等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二、汽車超速於第四十條已有處罰規定,爰將前段之「超速」二字刪除,後段並增訂「或以其他方式」六字,以利執行。
一、增訂吊扣牌照之處罰。 二、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按法制用語,超過係指不含本數,以上、以下則包含本數。第一項第二款,又有超過、又有以上用語,導致實務上爭議不止,且與法制用語互相矛盾,爰刪除以上二字,俾免爭議及符合法制用語。 二、其餘未修正。
一、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一項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第五款。 三、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原條文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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