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例如遠光燈未切近光、轉彎未打方向燈、夜間未開頭燈,處 1200 至 3600 元罰鍰。
Q · 對方開遠光燈或改裝大燈閃到我,可以檢舉嗎?
可以,錄影存證後向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含遠光燈未切近光、改裝不合格燈具、夜間未開燈)處 1200 至 3600 元罰鍰。被影響者可用行車紀錄器影像,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若已造成車禍,報警時應明確要求記錄對方燈光狀態,影像中的燈光異常是肇責認定的關鍵證據。
夜間國道上,對向來車開著遠光燈直射你的眼睛,你瞬間什麼都看不見。這個讓你暴怒的行為,法律罰他一千二到三千六。聽起來不多,但這是交通違規中處罰偏高的一檔,比超速(一般級距)和按喇叭都重。為什麼?因為燈光違規直接影響的不只是你的舒適度,是所有人的視覺安全。「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夜間不開頭燈、會車不切近光燈、霧天不開霧燈、轉彎不打方向燈、改裝超亮 LED 或 HID 頭燈,全部在這條的射程內。其中最常被忽略的是日間行車燈和方向燈。方向燈不打不只是習慣問題,它是這條法律處罰的對象。而改裝超亮頭燈,不只違反這條,還可能因為未通過車輛檢驗而面臨更重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為汽車燈光使用之行政處罰規範。「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採概括式立法,涵蓋夜間未開頭燈、會車未切近光、霧天未開霧燈、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以及改裝不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燈具等情形,違反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要看怎麼改。原廠預設 LED 燈具合法。自行更換非原廠 LED 或 HID,如色溫、光型、亮度不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驗車會不過、上路會被罰;造成眩光致對向出車禍還可能負侵權責任。合法關鍵是整組燈具連同透鏡換成通過認證者,只換燈泡沿用原廠反射罩光型一定跑掉。
法律未強制白天開頭燈(日間行車燈除外),但隧道、地下道、山洞中必須開燈,大雨濃霧等視線不良時也必須開。實務上白天開近光燈可提高被辨識機率,有助降低事故率。
可以。錄影存證後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若已造成車禍,報警時應要求記錄對方燈光狀態,行車紀錄器影像是肇責認定關鍵。
處 1200 至 3600 元罰鍰,是交通違規中處罰偏高的一檔,反映燈光違規對集體視覺安全的危害。
概括涵蓋夜間未開頭燈、會車未切近光、霧天未開霧燈、轉彎未打方向燈、改裝不合格燈具等多種情形。
會,轉彎與變換車道都必須使用方向燈,無車少免打例外,事故時還加重肇責。
錄影存證後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已車禍則報警並要求記錄對方燈光狀態。
本條罰鍰 1200 至 3600 元;若併設備不合格(§16)另有 900-1800 元。
確認是行為違規或設備違規,設備問題須限期恢復原廠規格,逾期持續處罰。
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見對方燈光狀態與你的反應時間,比口頭證詞有力。
原廠合格不罰;改裝不符檢測基準觸發本條 §42 加 §16/§17 設備與檢驗處罰。
§42 罰使用行為(如未切近光、未打方向燈),§16 罰車輛設備本身不合格,改裝燈具可能兩條併罰。
| 違規類型 | 法條 | 罰鍰 | 重點 |
|---|---|---|---|
| 燈光違規(本條 §42) | 道交條例第42條 | 1200-3600 元 | 概括涵蓋頭燈/近光/方向燈/霧燈/改裝燈 |
| 車輛設備不合規 | 道交條例第16條 | 900-1800 元 | 燈具屬設備,改裝不合格可併罰並限期改善 |
| 喇叭違規 | 道交條例第41條 | 300-600 元 | 同屬駕駛附隨行為義務,但處罰較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燃亮前後車燈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遇雨霧或夜間駕車者。 二、在無燈光設備之道路上停車者。 夜間駕車在會車時,或在市區照明清楚之處,不改用近光燈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燃亮前後車燈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遇雨霧或夜間駕車者。 二、在無燈光設備之道路上停車者。 夜間駕車在會車時,或在市區照明清楚之處,不改用近光燈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