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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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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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例如遠光燈未切近光、轉彎未打方向燈、夜間未開頭燈,處 1200 至 3600 元罰鍰。
Q · 對方開遠光燈或改裝大燈閃到我,可以檢舉嗎?
可以,錄影存證後向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含遠光燈未切近光、改裝不合格燈具、夜間未開燈)處 1200 至 3600 元罰鍰。被影響者可用行車紀錄器影像,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若已造成車禍,報警時應明確要求記錄對方燈光狀態,影像中的燈光異常是肇責認定的關鍵證據。
深度解讀
夜間國道上,對向來車開著遠光燈直射你的眼睛,你瞬間什麼都看不見。這個讓你暴怒的行為,法律罰他一千二到三千六。聽起來不多,但這是交通違規中處罰偏高的一檔,比超速(一般級距)和按喇叭都重。為什麼?因為燈光違規直接影響的不只是你的舒適度,是所有人的視覺安全。「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夜間不開頭燈、會車不切近光燈、霧天不開霧燈、轉彎不打方向燈、改裝超亮 LED 或 HID 頭燈,全部在這條的射程內。其中最常被忽略的是日間行車燈和方向燈。方向燈不打不只是習慣問題,它是這條法律處罰的對象。而改裝超亮頭燈,不只違反這條,還可能因為未通過車輛檢驗而面臨更重的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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