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2.7.7.警交字第七七0四一號函
要旨
解釋汽車霧燈之裝設使用規定
主旨
本案根據交通部路政司函:
一、汽車霧燈,於霧、雨、雪風沙等不良天候狀況下使用時,均有助於行車安全,原則應准予裝設。
二、參照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汽車前照燈應為白色或選擇之黃色,惟左右兩盞所用顏色應予一致。
三、除原裝進口汽車之霧燈,應照前條規定裝用外,嗣後國內新製造汽車之霧燈,或自行加裝者,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檢驗:
(一)霧燈應與前照燈分開裝設,前照燈限用白色燈光,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燈光
(二)霧燈之開關應與前照燈開關分別設置。
(三)霧燈盞數應為偶數,且左右平均裝設。
(四)霧燈之裝置位置,不得高於近光燈之裝置位置。
四、在夜間正常天候下會車時不得使用霧燈,違者應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會車不改用近光燈」之規定處罰。(臺灣省警務處62.7.7.警交字第七七0四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