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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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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第六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六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該汽機車。
  3. 3.汽機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其屬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或違反同條第十一項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沒入該汽機車。
  4. 4.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5. 5.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6. 6.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使用之汽機車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一年。
  7. 7.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非汽機車駕駛人之所有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鍰。
  8. 8.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9. 9.汽機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機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14年修法後無照騎機車罰1.8至3.6萬、無照開車罰3.6至6萬,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十年內累犯加重且無上限。

Q · 無照駕駛被抓會罰多少?

機車1.8萬起、汽車3.6萬起,車當場拖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14年修法後無照騎機車罰1.8萬至3.6萬、無照開小型車罰3.6萬至6萬,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直接罰最高額,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1.2萬且無上限。若無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車輛得沒入。車主明知或未善盡查證義務出借車輛者,亦受同額處罰。

深度解讀

台灣每年大約有三十萬件無照駕駛被抓,這個數字比酒駕的五萬件高出六倍。114年修法後,這條的罰則大幅升級。無照騎機車被抓,1.8萬到3.6萬;無照開車,3.6萬到6萬。不是罰完就沒事,車會被當場拖走保管。十年內被抓第二次?直接罰最高額。第三次以上?前一次罰鍰再加1.2萬,沒有上限,無限累加。更狠的是:如果你無照駕駛撞死人或撞成重傷,車輛可以被沒入,不是暫扣,是永遠拿不回來。而且這條不只罰駕駛人。你把車借給一個你知道沒駕照的人,你作為車主一樣要被罰。除非你能證明你已經盡到查證義務,否則你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0 版

  • 罰鍰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業名詞
  • 註銷名詞
  • 吊扣名詞
  •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 重傷名詞
  • 沒入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稽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條文

本條有 10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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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