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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9.10.警署刑(司)字第三六九五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10 日

主旨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案被易處吊扣駕照期間,假冒遺失重新補照並持以駕車,經警查獲者,可將該駕照扣留送監理單位註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處罰,其犯罪部分依法辦理。(內政部警政署74.9.10.警署刑(司)字第三六九五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4.9.10.警署刑(司)字第三六九五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4 年 09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