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0 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設備損壞之未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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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 20 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致行駛顯有危險而不即停駛修復者,處所有人罰鍰並扣留牌照,檢驗不合格者強制報廢。
Q · 車子壞了還能繼續開嗎?
損壞到顯有危險就須立即停駛修復,否則罰鍰加扣留牌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0 條,當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任一項損壞到「行駛時顯有危險」的程度,汽車所有人就必須立即停駛修復,不能拖到下次保養。未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扣留牌照,須修復檢驗合格後才發還;若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則責令報廢。
深度解讀
你的車引擎在抖、車門關不緊、底盤有異音,你心裡知道不對勁,但想著「再撐一下,週末再去修」。這個「再撐一下」在法律上有個名字:違法。第 20 條針對的不是「車壞了」這件事,而是「車壞了你還繼續開」這個決定。引擎、底盤、電系、車門,任何一項損壞到「行駛時顯有危險」的程度,你就必須立刻停駛修復,不是下次保養時順便修,是現在、馬上、立刻。罰鍰 1,800 到 3,600 元只是開頭,真正痛的是牌照會被扣留,車直接不能開,等你修好送檢驗合格才還你。如果檢驗不合格、確認不堪使用,結局是強制報廢。你連選擇權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罰鍰名詞
- 扣留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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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