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0 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設備損壞之未修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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