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0 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設備損壞之未修復)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 20 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致行駛顯有危險而不即停駛修復者,處所有人罰鍰並扣留牌照,檢驗不合格者強制報廢。

Q · 車子壞了還能繼續開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0 條,當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任一項損壞到「行駛時顯有危險」的程度,汽車所有人就必須立即停駛修復,不能拖到下次保養。未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扣留牌照,須修復檢驗合格後才發還;若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則責令報廢。

白話解讀

你的車引擎在抖、車門關不緊、底盤有異音,你心裡知道不對勁,但想著「再撐一下,週末再去修」。這個「再撐一下」在法律上有個名字:違法。第 20 條針對的不是「車壞了」這件事,而是「車壞了你還繼續開」這個決定。引擎、底盤、電系、車門,任何一項損壞到「行駛時顯有危險」的程度,你就必須立刻停駛修復,不是下次保養時順便修,是現在、馬上、立刻。罰鍰 1,800 到 3,600 元只是開頭,真正痛的是牌照會被扣留,車直接不能開,等你修好送檢驗合格才還你。如果檢驗不合格、確認不堪使用,結局是強制報廢。你連選擇權都沒有。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0 條為車輛安全狀態的強制管理規範,針對引擎、底盤、電系、車門等四類核心部位損壞至「行駛時顯有危險」之情形,課予汽車所有人立即停駛修復義務,並設罰鍰、扣留牌照、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之三階段法律效果,核心在於「能動」不等於「能合法上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子有小問題但還能開,這樣算違法嗎?

看「小問題」到什麼程度。雨刷橡膠老化、車燈稍暗,通常不到「行駛時顯有危險」的門檻。但如果是引擎熄火重啟困難、方向盤異常晃動、車門無法正常關閉,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道交條例第20條所稱的損壞。「顯有危險」沒有量化標準,實務上由攔檢員警或檢驗站依專業判斷。如果你自己都覺得「好像不太對」,法律上很可能已經過線了。

Q2牌照被扣了要怎麼拿回來?

唯一的路是修好車再送檢驗。帶車輛到監理站指定的檢驗廠,通過安全檢驗後,拿合格證明去監理站領回牌照。如果檢驗不合格且被認定不堪使用,車輛會被要求報廢,牌照不會發還。修復期間千萬不要裝臨時牌上路,車輛本身的安全問題沒解決,被攔到是另一張罰單疊上去。

Q3強制報廢可以拒絕嗎?

不能任性拒絕。「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是行政處分,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但實務上若車輛確實無法通過安全檢驗,訴願很難翻盤。如果車有情感或改裝價值,建議在檢驗前先找信任的修車廠評估是否仍有修復可能,一旦被監理站認定不堪使用,程序就很難回頭。

Q4車子壞了還能開嗎?

要看損壞到哪個程度。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到「行駛時顯有危險」就必須立即停駛修復,繼續開即違反道交條例第 20 條。能發動不等於能合法上路。

Q5什麼叫「行駛時顯有危險」?

沒有量化數字,由攔檢員警或檢驗站依專業判斷。引擎異常抖動、底盤鬆動、方向異常、車門無法正常關閉都可能被認定。你自己覺得不對勁,多半已過線。

Q6扣留牌照是什麼意思?

監理機關暫時收回牌照,車輛在領回前不得合法上路,須修復並送檢驗合格後才發還,是比罰鍰更痛的管制手段。

Q7責令報廢是什麼?

車輛送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時,由監理機關命令退出道路使用的終局處分,當事人沒有保留車輛的選擇權。

Q8牌照被扣留怎麼領回?

修好車送監理站指定檢驗廠 → 通過安全檢驗 → 憑合格證明向監理站領回牌照。修復期間勿裝臨時牌上路。

Q9收到設備損壞舉發單怎麼辦?

立刻送修並保留修復紀錄與照片 → 送檢驗取得合格證明 → 若認為未達顯有危險,於 30 日內備技術鑑定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證明車況沒到「顯有危險」?

提出修車廠專業意見或技術鑑定報告,佐證損壞未達危及行車安全程度,作為行政訴訟翻盤依據。

Q11不服裁決怎麼救濟?

收到裁決書 3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道交條例第 87 條),報廢處分另可提訴願。

Q12第 20 條 vs 第 19 條煞車失靈差在哪?

第 19 條針對煞車、方向盤等核心操控裝置失靈;第 20 條針對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顯有危險,且明定扣留牌照與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範核心處罰對象主要後果
第 18 條基本設備變換、修復後未檢驗汽車所有人罰鍰、限期檢驗
第 19 條煞車、方向盤等失靈未修復汽車所有人罰鍰、責令修復
第 20 條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顯有危險而不停駛修復汽車所有人罰鍰、扣留牌照、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62条(整備不良車両の運転の禁止)
🇰🇷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40조(정비불량차의 운전 금지)
🇨🇳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1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德國StVZO § 31 Abs. 2(Verantwortung für den Betrieb der Fahrzeuge)
🇺🇸 美國California Vehicle Code § 24002(unsafe vehicle / unlawful ope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