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規定,煞車或方向盤有缺陷仍准他人駕駛,處汽車所有人1,800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修復。
Q · 車子煞車有問題還借人開,會被罰嗎?
會,罰的是車主不是駕駛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處罰對象是「汽車所有人」而非開車的人,關鍵在「仍准」二字——明知車況有問題仍提供他人使用。若因此肇事致人受傷,車主在刑事過失傷害的認定上也會居於不利地位。
罰單上的名字不是開車的那個人,是車主。第19條只有一句話,但藏著一個多數人搞反的責任邏輯:煞車不靈或方向盤不穩,「仍准駕駛人使用」,處罰的對象是汽車所有人。注意用詞:「仍准」,意思是你明知車有問題還讓人開。罰1800到3600元,並且責令調整或修復。這條的重點不在金額,金額不高。重點在它把責任從「開車的人」翻轉到「車主」身上。你借車給朋友,車的煞車你知道有點軟但覺得「還能用」,朋友開出去出了事。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你還會吃這條行政罰。而如果朋友因為煞車失靈撞傷人,你作為「明知車輛有缺陷仍提供使用」的車主,在刑事過失傷害的認定上也會非常不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規範汽車所有人的車輛安全維護義務,要求煞車須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方向盤須保持穩定準確。所有人明知上述安全系統有缺陷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修復。本條的責任主體為汽車所有人,與處罰駕駛行為的條文不同,屬於設備安全的源頭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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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的標準是「調整完妥靈活有效」。定期檢驗有具體的煞車制動力數值標準,低於標準就是不合格,主觀覺得「還行」不是法律標準。路邊臨檢通常不會現場測制動力,但出了事故鑑定委員會一定會測。
第19條罰的是「汽車所有人」,所以首先是租車平台公司。但若承租後已發現煞車異常仍繼續開,自己可能另觸犯安全駕駛相關規定。取車時測一下煞車並留下通訊紀錄,是責任轉回平台的證據。
依道交條例第19條,處汽車所有人1,800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金額不高,重點在責任歸屬翻轉到車主。
規範汽車所有人的車輛安全維護義務,煞車與方向盤有缺陷仍准他人駕駛即處罰所有人。
指所有人明知煞車或方向盤有缺陷,仍提供車輛給他人駕駛,是本條歸責的核心要件。
不是主觀「踩得住」,而是定期檢驗的煞車制動力數值門檻,低於標準即不合格。
立即送修取得修復紀錄;裁決書送達30日內繳納,不服可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事故現場要求警方記錄並檢測該車煞車與方向盤狀態,取得檢測報告作為求償依據。
出借前實測煞車手感與方向盤反應並留下紀錄,建立「已盡注意義務」的防線。
保留車剛出廠或定期保養的檢測報告,證明非「明知故犯」,在刑事過失認定上有利。
罰「汽車所有人」,不是開車的人。本條罰的是車主提供有缺陷車輛的決定,不是駕駛行為。
第19條針對煞車、方向盤等核心操控系統;第20條針對其他設備損壞顯有危險仍行駛。
| 條文 | 處罰對象 | 缺陷類型 | 罰鍰 |
|---|---|---|---|
| 第19條 | 汽車所有人 | 煞車未調整完妥、方向盤未保持穩定 | 1,800–3,600元並責令修復 |
| 第16條 | 汽車所有人 | 一般設備不全 | 900–1,800元 |
| 第20條 | 汽車所有人 | 設備損壞顯有危險仍行駛 | 依該條規定並責令修復 |
| 第30條之1 | 汽車駕駛人 | 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 1,000元以上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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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補換牌照或禁止其繼續行駛: 一、號牌不依規定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換發者。 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補換牌照或禁止其繼續行駛: 一、號牌不依規定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換發者。 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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