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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9汽車所有人之處罰-煞車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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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規定,煞車或方向盤有缺陷仍准他人駕駛,處汽車所有人1,800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修復。

Q · 車子煞車有問題還借人開,會被罰嗎?

會,罰的是車主不是駕駛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處罰對象是「汽車所有人」而非開車的人,關鍵在「仍准」二字——明知車況有問題仍提供他人使用。若因此肇事致人受傷,車主在刑事過失傷害的認定上也會居於不利地位。

白話解讀

罰單上的名字不是開車的那個人,是車主。第19條只有一句話,但藏著一個多數人搞反的責任邏輯:煞車不靈或方向盤不穩,「仍准駕駛人使用」,處罰的對象是汽車所有人。注意用詞:「仍准」,意思是你明知車有問題還讓人開。罰1800到3600元,並且責令調整或修復。這條的重點不在金額,金額不高。重點在它把責任從「開車的人」翻轉到「車主」身上。你借車給朋友,車的煞車你知道有點軟但覺得「還能用」,朋友開出去出了事。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你還會吃這條行政罰。而如果朋友因為煞車失靈撞傷人,你作為「明知車輛有缺陷仍提供使用」的車主,在刑事過失傷害的認定上也會非常不利。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規範汽車所有人的車輛安全維護義務,要求煞車須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方向盤須保持穩定準確。所有人明知上述安全系統有缺陷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修復。本條的責任主體為汽車所有人,與處罰駕駛行為的條文不同,屬於設備安全的源頭管理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煞車有點軟但還能停住,這樣算違規嗎?

條文的標準是「調整完妥靈活有效」。定期檢驗有具體的煞車制動力數值標準,低於標準就是不合格,主觀覺得「還行」不是法律標準。路邊臨檢通常不會現場測制動力,但出了事故鑑定委員會一定會測。

Q2租車平台的車煞車有問題,責任算誰的?

第19條罰的是「汽車所有人」,所以首先是租車平台公司。但若承租後已發現煞車異常仍繼續開,自己可能另觸犯安全駕駛相關規定。取車時測一下煞車並留下通訊紀錄,是責任轉回平台的證據。

Q3煞車失靈罰多少錢?

依道交條例第19條,處汽車所有人1,800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金額不高,重點在責任歸屬翻轉到車主。

Q4道交條例第19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所有人的車輛安全維護義務,煞車與方向盤有缺陷仍准他人駕駛即處罰所有人。

Q5什麼叫「仍准駕駛人使用」?

指所有人明知煞車或方向盤有缺陷,仍提供車輛給他人駕駛,是本條歸責的核心要件。

Q6「調整完妥靈活有效」的標準是什麼?

不是主觀「踩得住」,而是定期檢驗的煞車制動力數值門檻,低於標準即不合格。

Q7收到第19條罰單怎麼處理?

立即送修取得修復紀錄;裁決書送達30日內繳納,不服可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Q8怎麼證明對方車輛煞車失靈?

事故現場要求警方記錄並檢測該車煞車與方向盤狀態,取得檢測報告作為求償依據。

Q9借車前怎麼保護自己?

出借前實測煞車手感與方向盤反應並留下紀錄,建立「已盡注意義務」的防線。

Q10怎麼證明我不知道車有缺陷?

保留車剛出廠或定期保養的檢測報告,證明非「明知故犯」,在刑事過失認定上有利。

Q11第19條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罰「汽車所有人」,不是開車的人。本條罰的是車主提供有缺陷車輛的決定,不是駕駛行為。

Q12第19條和第20條差在哪?

第19條針對煞車、方向盤等核心操控系統;第20條針對其他設備損壞顯有危險仍行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處罰對象缺陷類型罰鍰
第19條汽車所有人煞車未調整完妥、方向盤未保持穩定1,800–3,600元並責令修復
第16條汽車所有人一般設備不全900–1,800元
第20條汽車所有人設備損壞顯有危險仍行駛依該條規定並責令修復
第30條之1汽車駕駛人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1,000元以上罰鍰

處罰對象

第19條
汽車所有人
第16條
汽車所有人
第20條
汽車所有人
第30條之1
汽車駕駛人

缺陷類型

第19條
煞車未調整完妥、方向盤未保持穩定
第16條
一般設備不全
第20條
設備損壞顯有危險仍行駛
第30條之1
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罰鍰

第19條
1,800–3,600元並責令修復
第16條
900–1,800元
第20條
依該條規定並責令修復
第30條之1
1,000元以上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第47条(使用者の点検整備義務)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駕駛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
德國StVZO § 31 Abs. 2(Verantwortung des Halters für den vorschriftsmäßigen Zustand des Fahrzeu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70124 制定)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補換牌照或禁止其繼續行駛:   一、號牌不依規定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換發者。   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0900102 修正)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 罰鍰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補換牌照或禁止其繼續行駛:   一、號牌不依規定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換發者。   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0750513 全文修正)

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0900102 修正)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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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9 條規定:「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