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要求大型車裝設行車紀錄器、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止捲入裝置,未裝最高罰二萬四千元。
Q · 大貨車沒裝行車紀錄器或防捲入裝置會被罰多少?
未裝最高罰2萬4,故障未修上路最高1萬8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一萬二千至二萬四千元;裝了但故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行車,罰九千至一萬八千元;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器資料,罰九千至一萬二千元。三項違規(保存紀錄違規除外)還須參加臨時檢驗。
台灣每年大型車事故中,「內輪差」和「視線死角」造成的死亡人數長年居高不下。第18條之1就是立法者對這些死亡事故的回應:強制特定車輛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消除視線死角的攝影鏡頭或感應器)、以及防止捲入裝置(車身側面的護欄,防止行人或機車被捲進車底)。沒裝?一張罰單最高兩萬四千元。裝了但壞了沒修就上路?最高一萬八千元。行車紀錄器的紀錄沒保存好?最高一萬二千元。三層罰則層層遞進。這條不是針對所有車輛,主要對象是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等特定車種。但如果你是這些車的車主或車隊管理者,這是罰額最高的設備類違規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為大型車安全設備的行政罰條文,就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三項設備,分別針對「未裝設」「故障未改善仍行駛」「紀錄未依規定保存」三種情形訂定遞進罰鍰,並授權交通部訂定適用車種、規格與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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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用小客車不需要。目前強制裝設對象主要是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等營業用大型車輛,具體車種由交通部公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止捲入裝置的適用車種範圍正逐步擴大,車隊務必追蹤交通部最新公告與安裝期限,不要等被罰才知道。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保存一定期間,實務上多為一週到一個月。未保存或不當使用致無法正確記錄,罰九千到一萬二千元。很多車隊紀錄器是循環覆寫,覆寫週期設太短導致紀錄被自動蓋掉,也可能被認定未依規定保存,建議設定至少30天。
不能。設備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處汽車所有人九千至一萬八千元罰鍰。責任落在出車前的檢查,不是收車後再修。
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三項安全設備,處汽車所有人一萬二千至二萬四千元,並須參加臨時檢驗。
行車紀錄器(記錄車速時間里程的數據設備)、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消除死角)、防止捲入裝置(車身側面護欄)。
以攝影鏡頭或感應器消除大型車視線死角的裝置,規格與適用車種由交通部訂定。
裝設於車身側面的護欄,防止行人或機車在事故中被捲入車底,民國110年增列為強制項目。
比對交通部公告適用車種與期限→逐車檢查三項設備→出車前功能測試→設定30天以上紀錄保存週期。
依規定保存一定期間(實務約一週至一個月),避免循環覆寫週期太短導致資料被自動蓋掉,建議設30天以上。
罰鍰九千到二萬四千元不等;除保存紀錄違規外,須參加臨時檢驗,逾期未檢再依第17條開罰。
第一時間拍照記錄對方車身側面與設備狀況,並要求警方在事故紀錄載明安全設備合規狀態。
第18條罰設備變換、修復後未臨檢;第18條之1專罰行車紀錄器、視野輔助、防捲入三項安全設備的未裝/故障/紀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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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汽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者,及違反裝設規定,或非正常使用之罰鍰。 三、強制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行車前檢查並維持行車紀錄器之正常運作。 四、規定應保存行車紀錄卡或避免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及違反之罰鍰。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依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汽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者,及違反裝設規定,或非正常使用之罰鍰。 三、強制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行車前檢查並維持行車紀錄器之正常運作。 四、規定應保存行車紀錄卡或避免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及違反之罰鍰。
依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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