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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2.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5.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6.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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