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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 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2.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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