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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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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 條
(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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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
主管機關
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
罰鍰
,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
吊扣
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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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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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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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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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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