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 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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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重要設備變更或事故重大損壞修復後未經臨時檢驗即行駛,處2,400至9,600元罰鍰。
Q · 車禍修好或改裝後,直接上路沒驗車會怎樣?
最高罰9,600元,累犯還會吊扣或吊銷牌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汽車的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重大損壞修復後,必須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臨時檢驗,未驗即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一年內違反二次以上加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二次再犯,吊銷牌照。
深度解讀
車禍修好後你鬆了一口氣,趕快把車開回家。但如果你換了引擎、修了底盤、改了電系,或者車身有重大損壞修復,你在開上路之前漏做了一件事:去監理機關做臨時檢驗。漏做這件事的罰款是2400到9600元,是一般驗車逾期罰款的五倍。立法者的邏輯很清楚:引擎、底盤、電系這些東西攸關你和路上每個人的命,修完沒驗就上路,等於拿一台安全性未知的機器在公共道路上跑。更狠的是累犯條款:一年內被抓兩次,加罰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被吊扣兩次還再犯,直接吊銷牌照,永久取消你這台車的路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吊扣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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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