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重要設備變更或事故重大損壞修復後未經臨時檢驗即行駛,處2,400至9,600元罰鍰。
Q · 車禍修好或改裝後,直接上路沒驗車會怎樣?
最高罰9,600元,累犯還會吊扣或吊銷牌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汽車的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重大損壞修復後,必須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臨時檢驗,未驗即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一年內違反二次以上加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二次再犯,吊銷牌照。
車禍修好後你鬆了一口氣,趕快把車開回家。但如果你換了引擎、修了底盤、改了電系,或者車身有重大損壞修復,你在開上路之前漏做了一件事:去監理機關做臨時檢驗。漏做這件事的罰款是2400到9600元,是一般驗車逾期罰款的五倍。立法者的邏輯很清楚:引擎、底盤、電系這些東西攸關你和路上每個人的命,修完沒驗就上路,等於拿一台安全性未知的機器在公共道路上跑。更狠的是累犯條款:一年內被抓兩次,加罰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被吊扣兩次還再犯,直接吊銷牌照,永久取消你這台車的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為汽車設備安全的行政管制規範,要求汽車重要設備(車身、引擎、底盤、電系)變更、調換,或交通事故重大損壞修復後,須經公路主管機關臨時檢驗確認安全,始得行駛;違反者依車輛所有人科處罰鍰,並就反覆違規者設吊扣、吊銷牌照之累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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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修復的範圍。條文寫的是「車身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一般小擦傷的鈑金修復不算「重大損壞」,但如果是車身結構變形(例如大樑受損)的修復,就必須做臨時檢驗。判斷標準是維修是否涉及車身結構件。維修單上若出現「大樑校正」「車身拉回」等字樣,就幾乎確定需要臨時檢驗。
分兩個層次。第一層:一年內被開兩次以上第18條罰單,除罰鍰外還要吊扣牌照三個月。第二層:三年內被吊扣牌照兩次後再犯,直接吊銷牌照。吊銷是永久取消,想再用這台車上路就得重新領牌。累犯計算以「裁決確定日」為基準,不是違規日。
會。引擎變更或調換屬重要設備變更,未經臨時檢驗即行駛,處汽車所有人2,400至9,600元罰鍰並責令檢驗,一年內再犯還會加吊扣牌照三個月。
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並責令檢驗;反覆違規者另有吊扣或吊銷牌照之加重處罰。
規範汽車重要設備變更或事故重大損壞修復後,未經臨時檢驗即行駛的處罰。
汽車重要設備變更或重大損壞修復後,由公路主管機關施行的不定期安全檢驗。
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影響結構與行車安全的設備變更或調換。
定期檢驗依期程辦理(第17條),臨時檢驗針對變更或重大修復的不定期查驗(第18條)。
備齊行照與身分證件,到監理站/所申請臨時檢驗並繳費,合格後始得上路。
罰鍰2,400至9,600元由裁罰機關依情節裁量,累犯另加吊扣或吊銷牌照。
盡速補做臨時檢驗,保留維修紀錄;不服可30日內提行政訴訟。
保留修車廠維修明細與照片,證明非明知故犯,有助爭取較低罰額。
| 條文 | 規範行為 | 處罰 |
|---|---|---|
| 第16條 | 設備變更未依規定登記 | 罰鍰900-1,800元 |
| 第17條 | 定期檢驗逾期未驗 | 依逾期情形裁罰 |
| 第18條 | 重要設備變更/事故修復後未臨時檢驗即行駛 | 罰鍰2,400-9,600元,累犯吊扣/吊銷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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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懸用經吊銷或註銷之牌照者。 二、懸用已逾期之試車或臨時牌照者。 前項牌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車身或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二、除作文字修正外,並增訂汽車不依本條規定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者,除處罰鍰外,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立法理由一、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二、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並對第一項經檢驗合格後再次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爰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等對累犯之加重處罰規定,增訂第三項對累犯者並罰吊扣牌照三個月或吊銷牌照之規定。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懸用經吊銷或註銷之牌照者。 二、懸用已逾期之試車或臨時牌照者。 前項牌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車身或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二、除作文字修正外,並增訂汽車不依本條規定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者,除處罰鍰外,並責令其檢驗。
一、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二、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並對第一項經檢驗合格後再次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爰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等對累犯之加重處罰規定,增訂第三項對累犯者並罰吊扣牌照三個月或吊銷牌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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