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逾期驗車三階處罰:罰鍰900至1800元、逾期一個月吊扣牌照、逾期六個月註銷牌照。
Q · 汽車驗車逾期會被怎麼處罰?
罰900到1800元,逾期一個月吊扣牌照,六個月就註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逾期未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先處所有人900至1800元罰鍰;逾期滿一個月加吊扣牌照,須驗到合格才發還;逾期滿六個月直接註銷牌照,須重新申領。另檢驗不合格者,一個月內未修復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也會被吊扣牌照。
你上次驗車是什麼時候?如果你想不起來,你可能正站在一個三階懸崖的邊緣而不自知。第一階:逾期沒驗,罰900到1800元,痛但還能接受。第二階:逾期超過一個月,牌照吊扣,車不能開,直到你去驗合格才還給你。第三階:逾期超過六個月,牌照註銷。註銷不是吊扣,吊扣是暫停,註銷是消滅。你的車牌號碼從系統裡永久消失,想再開車就得重新領牌,費用和流程跟買新車差不多。很多人不知道第二項更陰:驗了沒過,一個月內沒修好再覆驗,或覆驗還是沒過,直接吊扣牌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為汽車定期檢驗與臨時檢驗的違規處罰規範,採三階梯度設計:罰鍰(900至1800元)、逾期一個月以上吊扣牌照至檢驗合格、逾期六個月以上註銷牌照;並就檢驗不合格未於一個月內修復覆驗或覆驗不合格者,另定吊扣牌照效果,構成車輛合法上路的檢驗強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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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未滿5年免驗,5到10年每年驗一次,超過10年每半年一次,營業車和大型車更頻繁。可在行照背面或監理服務網查詢。驗車日期以行照核發月份為準,不是上次驗車日往後推。
可以,覆驗不一定要回原檢驗站。但一個月覆驗期是從第一次不合格起算,不是從決定覆驗起算。排氣不合格建議先找專門調校的修車廠處理,避免反覆送驗重複繳費。
先罰900到1800元,逾期一個月吊扣牌照,逾期六個月直接註銷,註銷後車牌永久消失。
吊扣是暫時凍結、驗合格即發還;註銷是永久消滅車牌號碼,須重新申領,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依車齡車種定期送驗確認安全與排放合格的強制制度,期限以行照核發月份為準。
定期檢驗按固定週期,臨時檢驗是設備重大變更或特定事由時要求的額外檢驗,兩者逾期都受第17條處罰。
先查到期日→算距離六個月還剩幾天→盡速預約驗車,越快合格牌照越快恢復。
依第17條處900至1800元罰鍰,逾期越久階段性加重至吊扣、註銷,金額由裁決機關依情節定。
牌照註銷後須走完整領牌流程,繳號牌費與相關規費,費用與時間近似新車領牌。
通知未送達不免除驗車義務,但可保留地址變更紀錄、掛號查詢作為申訴佐證,仍應盡速補驗。
第17條罰逾期未驗本身,第16條罰設備瑕疵;逾期未驗可能因設備未確認而連動,兩條可能併罰。
吊扣期間上路會被當無照處理(第12條),罰則更重並可移置車輛,等於一條逾期觸發多條。
| 項目 | 觸發 | 法律效果 | 可否回復 |
|---|---|---|---|
| 吊扣牌照 | 逾期一個月以上 / 檢驗不合格未覆驗 | 暫時凍結,驗合格即發還 | 可回復 |
| 註銷牌照 | 逾期六個月以上 | 車牌號碼永久消滅,車輛回到未領牌狀態 | 不可回復,須重新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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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登記檢驗、未懸用牌照或將牌照塗抹、磨損,致不清晰者。 二、牌照借供他人懸用,或借用、移用他車牌照者。 三、懸用偽造牌照者。 四、牌照經吊銷、註銷或在執行吊扣牌照處分期內,另行矇領牌照懸用者。 前項第二款之牌照,並應責令收回或返還原車所有人,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將末句「吊銷其牌照」修正為「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以促汽車參加檢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立法理由一、汽車領牌後之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對於應辦理臨時檢驗之車輛,未遵照規定辦理者,亦應有本條之適用,爰於第一項增列「臨時檢驗」以資規範。 二、對於逾期參加檢驗之汽車,並無進一步之處罰規定,甚至跨越一次指定檢驗日期者,亦僅能罰鍰補辦,失去限期檢驗之意義,影響行車安全,爰於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並增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之規定,以資警惕。 三、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登記檢驗、未懸用牌照或將牌照塗抹、磨損,致不清晰者。 二、牌照借供他人懸用,或借用、移用他車牌照者。 三、懸用偽造牌照者。 四、牌照經吊銷、註銷或在執行吊扣牌照處分期內,另行矇領牌照懸用者。 前項第二款之牌照,並應責令收回或返還原車所有人,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將末句「吊銷其牌照」修正為「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以促汽車參加檢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汽車領牌後之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對於應辦理臨時檢驗之車輛,未遵照規定辦理者,亦應有本條之適用,爰於第一項增列「臨時檢驗」以資規範。 二、對於逾期參加檢驗之汽車,並無進一步之處罰規定,甚至跨越一次指定檢驗日期者,亦僅能罰鍰補辦,失去限期檢驗之意義,影響行車安全,爰於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並增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之規定,以資警惕。 三、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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