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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7 條(違反定期檢驗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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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2. 2.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逾期驗車三階處罰:罰鍰900至1800元、逾期一個月吊扣牌照、逾期六個月註銷牌照。

Q · 汽車驗車逾期會被怎麼處罰?

罰900到1800元,逾期一個月吊扣牌照,六個月就註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逾期未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先處所有人900至1800元罰鍰;逾期滿一個月加吊扣牌照,須驗到合格才發還;逾期滿六個月直接註銷牌照,須重新申領。另檢驗不合格者,一個月內未修復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也會被吊扣牌照。

深度解讀

你上次驗車是什麼時候?如果你想不起來,你可能正站在一個三階懸崖的邊緣而不自知。第一階:逾期沒驗,罰900到1800元,痛但還能接受。第二階:逾期超過一個月,牌照吊扣,車不能開,直到你去驗合格才還給你。第三階:逾期超過六個月,牌照註銷。註銷不是吊扣,吊扣是暫停,註銷是消滅。你的車牌號碼從系統裡永久消失,想再開車就得重新領牌,費用和流程跟買新車差不多。很多人不知道第二項更陰:驗了沒過,一個月內沒修好再覆驗,或覆驗還是沒過,直接吊扣牌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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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