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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7 條
(違反定期檢驗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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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
吊扣
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註銷
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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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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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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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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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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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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