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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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 2.前項第一款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並責令其於十五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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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範車輛設備違規,燈光、照後鏡、排氣管不全或損壞未修,處車主900至1800元罰鍰,違規排氣管加倍並限期驗車。
Q · 車燈或排氣管壞了沒修,會被開罰嗎?
會。設備不全或損壞未修,罰車主900到18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汽車除頭燈外的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尾燈、煞車燈、方向燈等污穢遮蔽致影響辨識,都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罰的對象是車主,不是當下的駕駛人。其中裝設高音量或不合規定音調喇叭者,除依最高額處罰外,該器物還會被當場沒入。
深度解讀
路上那些改裝排氣管轟得整條街發抖的機車,終於在114年修法後有了專屬加倍罰則。但第16條管的遠不只噪音。你的煞車燈髒到後車看不見、方向燈被行李架擋住、後照鏡裂了一直沒換,這些「小事」每一件都是一張900到1800元的罰單,而且罰的是車主,不是駕駛。更狠的是第六款:裝高音量喇叭或不合規定音調的喇叭,不只罰最高額,喇叭當場沒收,沒有「下次改善」的機會。114年新增的排氣管條款更直接:換了非原廠排氣管不去登記,罰金加倍到3600元,15天內必須去驗,逾期兩個月牌照直接註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8 版
本條有 9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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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