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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5.5. 交路字第00七九六一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計程車駕駛人不使用計費器或擅自加價收費,應依公 路法抑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

一、關於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計費器者,係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該條例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罰鍰。計程車裝置計費器,而其不使用計費器,且有擅自加價收費之事實者,則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

二、另查:本部為顧及臺灣省鄉鎮地區計程車未依規定按錶收費,係因經營條件特殊,如比照都市計程車收費,有其事實困難,曾於七十四年八月間同意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之建議,在該處未訂定加成收費辦法實施前,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從輕處罰。另對於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旅客」,不按錶收費,本部亦曾釋示應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在案。(交通部77.5.5. 交路字第00七九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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