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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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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範六種牌照使用違規,含行照過期、號牌逾期未換、試車臨時牌照濫用,罰900至1800元並扣繳牌照。

Q · 行車執照過期了還在開,會怎樣?

會。罰900到1800元,牌照還會被扣繳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5款,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且該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也就是說,你必須先去換照,才能把被扣繳的牌照領回,這期間車不能上路。過期天數越久,裁罰金額通常越高。

白話解讀

這條管的是六種「你手上有合法牌照,但用的方式不對」的情形。跟第12條「根本沒牌照」和第13條「牌照被動手腳」不同,這裡的問題不在牌照本身,而在你怎麼使用它。最常見的情形是第五款:行車執照過期了還在開。很多人收到監理站的換照通知丟在一旁,覺得「反正車還能開」。能開,但被攔查後900到1,800元的罰鍰加上牌照被扣繳,你得先去換照才能把牌照拿回來,這期間車不能開。第一款更妙:監理站通知你換領新號牌,你不換也不申請延期,繼續用舊牌上路。第一次被抓罰錢,再通知還不換,牌照直接註銷。你的車就變成無牌車了。2023年增訂的第六款則開了一扇新窗:古董車專用牌照。台灣終於跟上國際慣例讓老爺車合法上路,但限制在特定時間、路線和區域。超出範圍行駛,罰鍰之外牌照還會被扣繳註銷。試車牌照和臨時牌照的濫用(第二到四款)則是另一個故事:這些牌照的設計目的很窄,但總有人拿試車牌去載客收費,或者臨時牌照期滿了繼續用。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範「持有合法牌照但使用方式違規」的六種情形:號牌逾期未換又未延期仍使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試車或臨時牌照載客貨收費營業、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區域試車、行車執照逾期行駛、古董車專用牌照逾越核定時間路線區域行駛。違規除罰鍰外,並依各款分別註銷、扣繳註銷、責令改正或扣繳換領。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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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車執照過期多久會被罰?

過期一天就算違規。第五款寫的是「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沒有寬限期,但實務上過期天數會影響裁罰金額:剛過期幾天通常罰最低額900元,過期幾個月會往上加。更嚴重的是牌照會被扣繳,必須換完照才能拿回來。現在行車執照有效期限通常跟車輛定期檢驗日期連動,兩件事一起辦最省事。

Q2古董車牌照怎麼申請?限制是什麼?

112年增訂第六款後,符合交通部認定標準的古董車可申請專用牌照,車齡需達一定年限並通過安全檢驗。限制包括只能在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通常是假日和特定觀光路線),不能做營業使用。違反限制會被罰鍰加上牌照扣繳註銷。申請前先確認車輛能否通過安全檢驗,很多老車的煞車與燈光系統達不到現行標準,這是最常卡關的地方。

Q3道交條例第15條是什麼?

規範六種持有合法牌照卻使用違規的情形,罰900至1800元並依款別處置牌照,是車輛牌照合規的核心罰則。

Q4第15條六款違規差在哪?

差在牌照後果:第1款再通知不換領註銷、第2、3、6款扣繳註銷、第4款責令改正、第5款扣繳並換領。

Q5什麼是試車牌照與臨時牌照?

試車牌供業者在指定路線區域試車,臨時牌供車輛取得正式牌照前限期上路,用途與期限都受嚴格限制。

Q6古董車專用牌照是什麼?

112年增訂,供符合認定標準的古董車在核定時間、路線、區域內合法上路的專用牌照。

Q7行照過期被罰後怎麼處理?

先繳清罰鍰,再完成換照,憑收據領回被扣繳的牌照,未換照前車不能上路。

Q8換照要準備什麼、去哪辦?

帶身分證、原行照、車主印章到監理站,可線上預約,現場約十分鐘完成。

Q9第15條罰鍰金額怎麼定?

法定900至1800元,過期或違規情節越重往上加,依監理機關裁量基準裁處。

Q10不服第15條罰單怎麼救濟?

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Q11第15條(行照過期)vs 第12條(無照)差在哪?

第12條是根本沒牌或偽牌的重罰,第15條是有合法牌照但用錯方式的較輕罰則。

Q12行照過期 vs 牌照逾期未換差在哪?

行照過期屬第5款扣繳並換領,號牌逾期未換屬第1款再通知不換才註銷,後果路徑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自動車登録番号標・自動車検査証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자동차관리법(자동차 등록번호판·자동차검사 관련 규정)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号牌、行驶证管理)
德國Fahrzeug-Zulassungsverordnung (FZV) / StVZO(Kennzeichen, Zulassung)
法國Code de la route(plaques d'immatriculation, certificat d'immatriculation)
美國State Vehicle Codes(e.g., California Vehicle Code §4000 ff. - registration / license pla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570124 制定)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外,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不依規定期限換領牌照而又未申請延期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之上下限,酌予提高。   二、第一款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增訂第五款,規定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之有效期間屆滿,應依規定換領,始得行駛。   四、第二項中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0851231 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立法理由一、現行年度標識牌係為收取換發號牌費用之財政目的,目前係與行車執照同時換發,而年度標識牌之查驗已失其效用,故將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之「年度標識牌」予以刪除。   二、對於換發號牌時未依規定換發者,所持牌照已不能再使用,經再通知後仍逾期而不換者,應予註銷牌照,可達清理車籍之效果。故修正本條第二項,俾予明文規定。   三、為加強管理效果,爰提高罰鍰額度,俾有效嚇阻違規。   四、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41209 修正)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1120414 修正)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立法理由一、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經參考國外相關規定,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業者,研商開放古董車上路獲有共識,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另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0570124 制定)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外,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不依規定期限換領牌照而又未申請延期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之上下限,酌予提高。   二、第一款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增訂第五款,規定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之有效期間屆滿,應依規定換領,始得行駛。   四、第二項中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0851231 修正)

一、現行年度標識牌係為收取換發號牌費用之財政目的,目前係與行車執照同時換發,而年度標識牌之查驗已失其效用,故將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之「年度標識牌」予以刪除。   二、對於換發號牌時未依規定換發者,所持牌照已不能再使用,經再通知後仍逾期而不換者,應予註銷牌照,可達清理車籍之效果。故修正本條第二項,俾予明文規定。   三、為加強管理效果,爰提高罰鍰額度,俾有效嚇阻違規。   四、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41209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1120414 修正)

一、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經參考國外相關規定,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業者,研商開放古董車上路獲有共識,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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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5 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