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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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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範六種牌照使用違規,含行照過期、號牌逾期未換、試車臨時牌照濫用,罰900至1800元並扣繳牌照。

Q · 行車執照過期了還在開,會怎樣?

會。罰900到1800元,牌照還會被扣繳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5款,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且該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也就是說,你必須先去換照,才能把被扣繳的牌照領回,這期間車不能上路。過期天數越久,裁罰金額通常越高。

深度解讀

這條管的是六種「你手上有合法牌照,但用的方式不對」的情形。跟第12條「根本沒牌照」和第13條「牌照被動手腳」不同,這裡的問題不在牌照本身,而在你怎麼使用它。最常見的情形是第五款:行車執照過期了還在開。很多人收到監理站的換照通知丟在一旁,覺得「反正車還能開」。能開,但被攔查後900到1,800元的罰鍰加上牌照被扣繳,你得先去換照才能把牌照拿回來,這期間車不能開。第一款更妙:監理站通知你換領新號牌,你不換也不申請延期,繼續用舊牌上路。第一次被抓罰錢,再通知還不換,牌照直接註銷。你的車就變成無牌車了。2023年增訂的第六款則開了一扇新窗:古董車專用牌照。台灣終於跟上國際慣例讓老爺車合法上路,但限制在特定時間、路線和區域。超出範圍行駛,罰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註銷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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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5 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