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汽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4 條
(牌照行照違規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汽車行駛應隨車
攜帶
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
主管機關
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
非
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汽車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慢車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人 §7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8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