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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4牌照行照違規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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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2. 2.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規範牌照遺失破損不補換、號牌污穢不洗刷,處車主300至600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Q · 車牌髒了或破了沒處理會被罰嗎?

會,依道交條例第14條罰300到600元並責令改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牌照遺失或破損卻不報請補發、換發,或號牌被污穢遮蔽而不洗刷清楚(且非行車途中因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補換牌照。罰鍰金額雖低,但「責令改正」未依限完成,可能遭連續舉發,整體成本遠高於原罰單。

白話解讀

300到600元,這大概是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最便宜的罰單之一。但它管的兩件事,一件你可能天天在犯,另一件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第一件:車牌遺失或破損後不去監理站補辦。跟第12條「無牌行駛」的36,000元比起來,這條罰的是那個「你知道壞了但拖著不去處理」的拖延行為。第二件更有意思:號牌污穢。你的車牌被泥巴、灰塵、蟲屍蓋到看不清,如果不是因為行車途中剛好遇到雨雪泥濘,你有義務把它洗乾淨。法律特別排除了「路上剛沾到的」情形,言下之意是:你明明停在家裡就看到車牌髒了,卻不洗就開出去,這就是你的問題。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藏在第一項:開車必須隨車攜帶行車執照。2013年修法時特別把「未攜帶行車執照」從罰則中拿掉了,因為員警已經可以用隨身電腦查詢,但「應隨車攜帶」的義務本身還寫在法條裡,只是不罰了。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是規範汽車牌照與號牌基本維護義務的行政罰條文。涵蓋兩種情形:一是牌照遺失或破損卻不向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二是號牌污穢未洗刷清楚或被他物遮蔽,且該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雨雪道路泥濘自然造成。違反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並責令改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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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開車真的不用帶行車執照了嗎?

法律上你仍然「應」帶(第一項明文規定),但2013年修法刪除了未攜帶的罰則。員警現在可以用隨身電腦查詢你的車籍資料,所以實務上不帶也不會被罰。但行車執照記載車輛基本資料,發生事故核對車輛身分時帶在身上較方便。可用手機拍一張行車執照存在相簿,需要時快速出示。

Q2車牌太舊褪色了算「污穢」嗎?

嚴格來說褪色更接近第13條的「損毀使不能辨認」而非本條的「污穢」。實務上若褪色輕微,員警可能先用本條開單並責令改正;嚴重到完全看不清號碼,就會升級到第13條甚至第12條。定期檢驗時驗車員會檢查車牌狀況,趁那時候換最省事。

Q3道交條例第14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牌照與號牌的基本維護義務,牌照破損不補換、號牌污穢不洗刷都會被罰300到600元,是全條例最輕的罰則之一。

Q4什麼情況算「號牌污穢」?

號牌被泥土、灰塵或他物遮蔽到看不清楚,且不是行車途中遇雨雪道路泥濘自然沾污的情形。

Q5「責令改正」是什麼意思?

除罰鍰外,主管機關要求你限期把牌照補換或洗刷清楚,逾期未改正可連續舉發,成本反而更高。

Q6汽車行駛還要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嗎?

第一項仍規定「應」隨車攜帶,但102年修法已刪除未攜帶的罰則,義務還在只是不罰。

Q7車牌破損怎麼去補換?

帶行照與身分證到監理站申請補發或換發,繳規費約200到400元,多可當天完成。

Q8車牌污穢被開單怎麼辦?

若確實是行車途中遇泥濘沾污,可在陳述意見階段提出行車紀錄器畫面與天氣資料,主張屬排除情形。

Q9補換牌照要多少錢?

牌照製作與規費約200到400元;若被開單後才辦,還要加上300到600元罰鍰並留下違規紀錄。

Q10怎麼證明車牌是路上自然沾污的?

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行駛路線與當日天氣(雨雪泥濘)資料,作為非可歸責於己的佐證。

Q11第14條 vs 第13條牌照損毀差在哪?

第14條是污穢或破損不補換罰300到600元;第13條是損毀變造或標明不清罰2400到4800元,較嚴重。

Q12第14條 vs 第12條無牌行駛差在哪?

第14條罰牌照管理疏失300到600元;第12條無牌或偽牌可罰數萬元並沒入牌照、禁止行駛,差距極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自動車登録番号標の表示義務)
韓國자동차관리법(등록번호판 식별 의무)
德國§ 10 Fahrzeug-Zulassungsverordnung(Kennzeichen lesbar halt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8

(0570124 制定)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0580114 修正)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第一項之機關,得聯合設置交通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司法行政部定之 。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號碼不依規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領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而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汙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二、第一、四兩款作文字修正。

(0860408 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立法理由基於行車安全之考量,對於車輛故意不掛牌者予以加重處罰。爰將第一款移列為第十二條第七款。

(0900102 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0941209 修正)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1020416 修正)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刪除第二款,第三款改列第二款。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原條文第二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

  • 攜帶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70124 制定)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0580114 修正)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第一項之機關,得聯合設置交通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司法行政部定之 。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號碼不依規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領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而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二、第一、四兩款作文字修正。

(0860408 修正)

基於行車安全之考量,對於車輛故意不掛牌者予以加重處罰。爰將第一款移列為第十二條第七款。

(0900102 修正)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0941209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1020416 修正)

一、原條文刪除第二款,第三款改列第二款。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原條文第二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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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4 條規定:「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