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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10.26. 行政法院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裁定

會議日期 66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 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 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既不得提起訴願,則提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既不得提起訴願,則提起行政訴更所不許。(66.10.26. 行政法院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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