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3 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