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重點摘要車牌被損毀、變造、塗污或裝牌照框遮蔽致不能辨認牌號,或車身載重標示、引擎號碼與登記不符,依本條罰2,400至4,800元並責令改正。
Q · 裝牌照框遮到車牌會被罰嗎?
會,遮到任一字元就可能挨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一款,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至4,800元罰鍰並責令改正。法律不問故意或過失,只要結果是「不能辨認」即成立。牌照框只要超出號牌螺絲孔位、或在特定角度遮蔽字元邊緣,就可能被認定違規,你正面看得清楚不代表測速照相在該角度也辨識得出來。
有一種交通違規介於「車牌不見」和「車牌還在但動了手腳」之間的灰色地帶,就是這條在管的事。你的車牌還掛在那裡,但被刮花了、被噴了東西、或裝了一個會遮住部分號碼的牌照框,讓測速照相或監視器拍不清楚。法律不管你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只要結果是「不能辨認其牌號」,2,400到4,800元的罰鍰就到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則瞄準更深層的身分造假:你在貨車車身上把載重量從3噸改成5噸,或者引擎號碼跟登記的對不上。這些不只是「外觀問題」,而是車輛身分的核心資料被竄改。跟第12條動輒上萬的罰鍰比,這條的金額不高,但它管的是一個更隱蔽的問題:車輛的辨識度被你有意或無意地削弱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為車輛身分辨識的管制性處罰規範,涵蓋三種態樣:牌照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或安裝器具致不能辨認牌號;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與核定不符;引擎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對汽車所有人處2,400至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法律沒有全面禁止牌照框,但第一款禁止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實務標準是:框不能超出號牌螺絲孔位範圍、不能遮蓋任何字元或數字邊緣、不能有反光材質影響拍照辨識。市面上很多標榜合法的牌照框其實從未經官方認證。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裝。
會。第一款的污損不限人為,自然褪色若已到不能辨認的程度,車主有維護義務。定期檢驗會檢查車牌,但兩次檢驗之間若被員警攔查照樣開單。號牌換發費用約200至400元,遠低於一張2,400元罰單,定期自我檢查是最便宜的保險。
車在誰名下罰單就開給誰,但若是買來就不符,可提出買賣契約與過戶紀錄證明不知情,請求減輕或免罰。不論罰與不罰,都必須完成異動登記回復一致狀態。交易中古車時務必當場查核引擎號碼,否則等於買了一顆定時炸彈。
管制車輛身分可辨識性的處罰條文,涵蓋牌照污損變造遮蔽、車身載重標示不符、引擎車身號碼不符三款,罰2,400至4,800元並責令改正。
牌號因損毀、污損或遮蔽致無法被人或設備正確識別,不以全部遮蔽為必要,遮到任一字元邊緣即可能成立。
若框超出號牌螺絲孔位或遮蔽字元邊緣、反光影響拍照辨識,即屬第一款的安裝器具使不能辨認。
第12條管車牌有沒有(無牌偽牌、頂替),第13條管車牌能不能被看清楚,性質是身分模糊而非身分缺失。
先拍照存證(正面側面與員警同角度各一張)→ 判斷成因 → 立即改正或換發 → 認為仍可辨認在裁決前陳述意見。
監理站號牌換發費用約200至400元,遠低於單張2,400元罰鍰,定期換發是最便宜的保險。
提交從正面、側面及警方拍攝同一角度各拍的清晰照片,客觀影像是推翻不能辨認認定最有效的證據。
提出買賣契約與過戶紀錄證明買來即不符、屬前車主未辦異動,請求減免,並限期完成異動登記。
第12條最高36,000元並得沒入車輛,第13條僅2,400至4,800元並責令改正,後者社會危害性較低。
| 比較面向 | art12 | art13 | art14 |
|---|---|---|---|
| 管制標的 | 車牌有沒有(無牌、偽牌、頂替) | 車牌能否被辨認(污損、遮蔽、號碼不符) | 牌照行照使用程序違規 |
| 罰鍰級距 | 最高36,000元、得沒入車輛 | 2,400至4,800元、責令改正 | 相對較輕 |
| 問題性質 | 車輛身分缺失 | 車輛身分模糊 | 管理程序未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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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 二、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致不清晰者。 三、塗改客貨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 二、原第一款刪除。 三、原第二款改列為第一款並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四兩款改列為第二、三款。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增列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 二、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致不清晰者。 三、塗改客貨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 二、原第一款刪除。 三、原第二款改列為第一款並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四兩款改列為第二、三款。
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增列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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