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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1.2.18.交路字第00五五七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81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汽車所有人以反光液噴於汽車牌昌,致全自動電子照相機 與手持照相機拍攝洗出之照片均見不到牌號應如何處罰乙 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辦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上開條文所稱:「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並非單指肉眼不能辨認,凡以各種手段致科學儀器不能辨認者亦屬之,故本案貴署前開來函所述違規情形,應依該第十三條第一款舉發及裁罰。(交通部81.2.18.交路字第00五五七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81.2.18.交路字第00五五七八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81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汽車所有人以反光液噴於汽車牌昌,致全自動電子照相機 與手持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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