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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7.8.7. 路監字第一三二四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牌照黏貼反光紙被警方於七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以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舉發,經移送臺中區監 理所卻依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裁罰,而加重罰款案。

主旨

查臺端之違規行為,本部已函示監理及警察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舉發與處理。臺端所獲舉發單警方雖以第十四條第一項掣具舉發單,惟該單係供裁罰之參考,警方如引用法條有誤,仍應以裁罰機關之裁定為準。(交通部路政司77.8.7. 路監字第一三二四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7.8.7. 路監字第一三二四八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7 年 08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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