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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79)檢字第 145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改變車號,因車牌號碼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個案認定

全文內容

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因車牌號碼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79)檢字第 145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改變車號,因車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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