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10.17.交路字第0三八六八三號函
要旨
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照......,向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辦理簽證
主旨
一、查本案駕駛人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駕車,自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及本部路政司75.12.15.路臺(75)監字第一二六四二號函:「外國人因不諳我國規定,未辦妥國際駕照簽證手續即在我國境內駕車,經查獲處以無照駕駛者,如補辦簽證准予免以無照駕駛論處」規定辦理,應無發義。
二、至於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國際駕照,停留超過三十天非因不諳我國規定而未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或持有非互惠國所發有效國際駕照者我國境內駕駛汽車,依上開說明二規定及公平對等原則,自應以舉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規定,處二千元以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交通部83.10.17交路字第0三八六八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