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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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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該汽車。
  3. 3.汽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其屬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拒絕接受該款查或測試檢定,或違反同條第十一項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沒入該汽車。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駕駛人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 5.違反第一項情形使用之汽車,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6. 6.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用小客車或機車駕照開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駛人和車主各罰4萬至8萬元,車當場被拖走,駕照吊扣1至2年。

Q · 用小客車駕照開大貨車會怎樣?

駕駛人和車主各罰4萬起,車當場被拖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卻持小型車、機車駕照(或無照、駕照被吊銷、用偽照、吊扣期間駕車),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萬至8萬元罰鍰,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駕照並吊扣1至2年。注意「各」是各自獨立罰,不是合計,運輸公司沒查司機駕照類別就派車會一起被罰。

白話解讀

拿機車駕照去開大卡車、拿小客車駕照去開遊覽車,這些行為在本條眼中跟完全沒有駕照是同一等級的危險。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每一種都是需要專門訓練才能控制的龐然大物。一台滿載的砂石車重達35噸,一台遊覽車載著40條人命。讓一個只會開小客車的人坐上這些車的駕駛座,法律認為這比一般無照駕駛更危險,所以處罰也更重。駕駛人和車主各罰4萬到8萬,車輛當場被拖走。注意「各」這個字:不是合計,是各自獨立罰。十年內再犯,第二次直接罰8萬,第三次起每次再加2.4萬,沒有上限。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車輛可以直接沒入。而且車主的免責門檻寫得很清楚:你必須「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運輸公司如果連司機的駕照類別都沒確認就派車,等著接兩張罰單。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為大型車(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無照及不符資格駕駛的加重處罰規定,採「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各罰」雙重結構,列舉七款情形,並設有累犯罰鍰無上限累加、肇事致重傷死亡得沒入車輛,以及車主善盡查證注意義務之免責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運輸公司怎麼做才能不被連帶罰?

第六項的免責條件是「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實務上法院看的是:派車前有沒有確認駕照類別和有效期?有沒有留存查核紀錄?有沒有定期複查?最基本是每次派車前影印或拍照司機駕照歸檔,口頭詢問不夠,法院要看書面紀錄,電子化的司機資格管理系統說服力更高。

Q2大貨車駕照真的不能開大客車嗎?為什麼?

不能,第四款寫得很明確。兩種車的操控特性和安全責任完全不同:大貨車重心隨載重變化,大客車載的是人,需掌握乘客疏散與緊急制動時的乘客安全。要從大貨車駕照升大客車需額外受訓與路考,大客車駕照也不能開聯結車,三種大型車駕照彼此獨立,不是向上相容。

Q3累犯罰鍰無上限是什麼意思?

114年修法新增的機制:第一次罰4萬到8萬;10年內第二次直接罰最高額8萬;第三次起每次在前次罰鍰加2萬4千元,所以第三次10.4萬、第四次12.8萬,依此類推,條文沒設上限。累犯次數從114年修正施行日起算,之前的違規紀錄不列入新制,這是避免溯及既往的設計。

Q4大貨車駕照可以開大客車嗎?

不行。第四款明文規定持大貨車駕照駕駛大客車或聯結車要被罰,三種大型車駕照彼此獨立,非向上相容。

Q5道交條例第21條之1是什麼?

大型車(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無照及不符資格駕駛的加重處罰,採駕駛人與車主各罰雙重結構。

Q6什麼叫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之注意?

車主派車前確認司機駕照類別與效期並留存查核紀錄的注意義務,盡到者可依第六項免罰。

Q7移置保管是什麼意思?

違規車輛當場被執法機關拖離代為保管,須完成處分程序後才能領回。

Q8大型車無照駕駛累犯罰鍰怎麼算?

第一次4至8萬;10年內第二次按最高額8萬;第三次起每次加2.4萬,無上限。

Q9被裁罰後車子怎麼領回?

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初犯處理完罰鍰及駕照吊扣處分後可領回,累犯另吊扣車牌。

Q10怎麼證明車主已善盡查證?

提出派車前影印或拍照的駕照、查核日期與派車對應紀錄,電子化資格管理系統更具說服力。

Q11第21條之1 vs 第21條差在哪?

21之1限大型車、罰4-8萬且車主連帶;21為小型車機車,罰額較低,雙罰結構不同。

Q12第21條之1 vs 第22條哪個重?

21之1是大型車不符資格的重罰(4-8萬),22是輕微駕照不符(1,800-3,600元),輕重差距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車種處罰對象罰鍰範圍車主連帶
第21條小型車、機車駕駛人為主機車1.8萬至3萬/汽車6千至1.2萬部分款項及於所有人
第21條之1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罰各4萬至8萬(累犯無上限)原則連帶,善盡查證可免責
第22條各類車駕照類別輕微不符駕駛人1,800至3,600元

適用車種

第21條
小型車、機車
第21條之1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第22條
各類車駕照類別輕微不符

處罰對象

第21條
駕駛人為主
第21條之1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罰
第22條
駕駛人

罰鍰範圍

第21條
機車1.8萬至3萬/汽車6千至1.2萬
第21條之1
各4萬至8萬(累犯無上限)
第22條
1,800至3,600元

車主連帶

第21條
部分款項及於所有人
第21條之1
原則連帶,善盡查證可免責
第2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64条(無免許運転の禁止)・第85条(自動車の種類に応じた免許)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43조(무면허운전 등의 금지)・제80조(운전면허)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9条・第99条(无证驾驶处罚)
德國StVG § 21(Fahren ohne Fahrerlaubnis)i.V.m. FeV(Fahrerlaubnis-Verordnung)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 L221-2(conduite sans permis correspondant à la catégorie)
美國49 U.S.C. § 31302(商用駕照 CDL 要求)+各州車輛法典無照/越級駕駛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900102 增訂)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其駕駛經驗、駕駛技術之要求較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為高,為確保其符合駕駛資格之責任,爰增訂第一項予以規範。   三、為期課以汽車所有人責任,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對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0910607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理由原條文目的在於嚇阻違規駕駛,並為加強大型車輛所有人如運輸業者管理駕駛人之責,增訂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實際執行卻窒礙難行,若駕駛人刻意隱瞞汽車所有人,使其無辜受罰,有失公平,駕駛人個人違規行為,吊扣汽車牌照,損害汽車所有人之權益,非屬合理。故修訂免除汽車所有人罰責,增訂第四項。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一項扣留其車輛牌照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使與第二十一條用語一致。   二、第一項第五款文字酌予修正,使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字用語一致。   三、原條文規定高額罰鍰外,又吊扣牌照三個月,將使職業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三個月無法營生,故就處罰之衡平性考量,爰參考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超載之處罰僅記違規紀錄一次之規定,修正第三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規定改為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另為免誤會,爰將第三項之「其」修正為「該」。至非屬汽車駕駛人之汽車所有人則仍得依本條第四項規定,免受記點之處罰。

(1010508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而修正。

(1120414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1141028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駕駛人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使用之汽車,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修正規定,併同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等大型車輛罰責: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延長累犯累計期間、增訂累犯罰鍰無上限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規定。此外,考量過往無照駕駛累犯人數及次數甚高,新法實施後恐因其再犯後罰鍰金額過高,而有溯及既往處罰過重之疑慮,爰參考第三十五條酒駕加重處罰規定訂定自條文施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累犯次數;另本次修正罰鍰已大幅提高,汽車駕駛人第一次違規之罰鍰已比原規定之累犯罰鍰還高,累犯次數從新計算後不會有處罰過輕問題。    (二)修正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併罰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延長吊扣駕駛執照年限;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三)修正第五項,增訂當場移置保管汽車時扣繳牌照及延長吊扣牌照期間之規定。   二、考量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等大型車輛以營業用車輛佔多數,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等規定,業者應調派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若業者違反上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相較於本條之罰則已更為嚴格,爰維持原第一項所定罰鍰上限額度,併予敘明。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第四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1150728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其屬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或違反同條第十一項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沒入該汽車。   第一項及第二項駕駛人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使用之汽車,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二。   三、另原第六項定有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爰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後段沒入汽車亦有第六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第一項、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 罰鍰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吊扣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重傷名詞
  • 沒入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文
(09001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其駕駛經驗、駕駛技術之要求較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為高,為確保其符合駕駛資格之責任,爰增訂第一項予以規範。   三、為期課以汽車所有人責任,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對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0910607 修正)

原條文目的在於嚇阻違規駕駛,並為加強大型車輛所有人如運輸業者管理駕駛人之責,增訂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實際執行卻窒礙難行,若駕駛人刻意隱瞞汽車所有人,使其無辜受罰,有失公平,駕駛人個人違規行為,吊扣汽車牌照,損害汽車所有人之權益,非屬合理。故修訂免除汽車所有人罰責,增訂第四項。

(0941209 修正)

一、刪除第一項扣留其車輛牌照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使與第二十一條用語一致。   二、第一項第五款文字酌予修正,使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字用語一致。   三、原條文規定高額罰鍰外,又吊扣牌照三個月,將使職業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三個月無法營生,故就處罰之衡平性考量,爰參考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超載之處罰僅記違規紀錄一次之規定,修正第三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規定改為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另為免誤會,爰將第三項之「其」修正為「該」。至非屬汽車駕駛人之汽車所有人則仍得依本條第四項規定,免受記點之處罰。

(1010508 修正)

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而修正。

(1120414 修正)

修正通過。,,,

(1141028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修正規定,併同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等大型車輛罰責: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延長累犯累計期間、增訂累犯罰鍰無上限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規定。此外,考量過往無照駕駛累犯人數及次數甚高,新法實施後恐因其再犯後罰鍰金額過高,而有溯及既往處罰過重之疑慮,爰參考第三十五條酒駕加重處罰規定訂定自條文施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累犯次數;另本次修正罰鍰已大幅提高,汽車駕駛人第一次違規之罰鍰已比原規定之累犯罰鍰還高,累犯次數從新計算後不會有處罰過輕問題。    (二)修正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併罰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延長吊扣駕駛執照年限;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三)修正第五項,增訂當場移置保管汽車時扣繳牌照及延長吊扣牌照期間之規定。   二、考量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等大型車輛以營業用車輛佔多數,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等規定,業者應調派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若業者違反上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相較於本條之罰則已更為嚴格,爰維持原第一項所定罰鍰上限額度,併予敘明。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第四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1150728 修正)

一、修正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二。   三、另原第六項定有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爰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後段沒入汽車亦有第六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第一項、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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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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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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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