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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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該汽車。
- 3.汽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其屬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或違反同條第十一項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沒入該汽車。
- 4.第一項及第二項駕駛人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5.違反第一項情形使用之汽車,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 6.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用小客車或機車駕照開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駛人和車主各罰4萬至8萬元,車當場被拖走,駕照吊扣1至2年。
Q · 用小客車駕照開大貨車會怎樣?
駕駛人和車主各罰4萬起,車當場被拖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卻持小型車、機車駕照(或無照、駕照被吊銷、用偽照、吊扣期間駕車),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萬至8萬元罰鍰,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駕照並吊扣1至2年。注意「各」是各自獨立罰,不是合計,運輸公司沒查司機駕照類別就派車會一起被罰。
深度解讀
拿機車駕照去開大卡車、拿小客車駕照去開遊覽車,這些行為在本條眼中跟完全沒有駕照是同一等級的危險。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每一種都是需要專門訓練才能控制的龐然大物。一台滿載的砂石車重達35噸,一台遊覽車載著40條人命。讓一個只會開小客車的人坐上這些車的駕駛座,法律認為這比一般無照駕駛更危險,所以處罰也更重。駕駛人和車主各罰4萬到8萬,車輛當場被拖走。注意「各」這個字:不是合計,是各自獨立罰。十年內再犯,第二次直接罰8萬,第三次起每次再加2.4萬,沒有上限。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車輛可以直接沒入。而且車主的免責門檻寫得很清楚:你必須「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運輸公司如果連司機的駕照類別都沒確認就派車,等著接兩張罰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7 版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註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吊扣名詞
-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 重傷名詞
- 沒入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稽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條文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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