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範駕照種類與駕駛車種不符、駕照逾期仍駕車等情形,處1,800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駕駛,騎乘大型重機則處6,000元。
Q · 有駕照但開錯車種,會被罰嗎?
會。罰1,800到3,600元並當場禁止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持有與所駕車輛種類不符的駕照(如汽車駕照騎機車、軍用車駕照開民車),或駕照已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逾期駕照還會被扣繳。若以汽機車駕照騎乘大型重型機車,另依第二項處6,000元罰鍰並禁止駕駛。
駕照制度不只區分「有照」和「沒照」,它還區分「你的照能開什麼車」。第22條處理的是一個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正在違反的灰色地帶:你有駕照,但你開的車不在你的駕照範圍內。最典型的例子是你拿小客車駕照去騎機車。112年修法之前,汽車駕照可以騎輕型機車;修法之後,新考的汽車駕照不能騎任何機車。你可能完全不知道這個改變,直到被攔下來。罰鍰1,800到3,600元,金額不大,但「禁止駕駛」這個處分意味著你當場不能再開(或騎)那台車。另一個常踩到的線是駕照過期。你的駕照背面有一個有效期限,過了那個日期你每天上路都在違規。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重罰:拿任何汽車或普通機車駕照去騎大型重型機車(紅牌),直接跳到6,000元,因為大型重機需要專門考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範「駕照資格不符」之裁罰,涵蓋駕照種類與實際駕駛車種不符(普通照營業、軍用車照駕民車、汽車照騎機車)、駕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以及汽機車駕照違規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等情形,並對允許違規駕駛人使用其車輛之車主課予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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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五款但書明確保障112年4月14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取得汽車駕照者,原本附帶的輕型機車資格不會被取消;但112年之後新考的汽車駕照完全沒有機車騎乘資格。實務提示:把駕照取得日期截圖存手機,被攔檢時可快速出示。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照逾期過久(普通汽車通常逾三年以上)可能須重新考照,短期逾期只需體檢換照。實務提示:在完成換照前每天上路都是第七款違規,期間出車禍保險公司很可能以非有效駕照持有人為由拒賠任意險。
會。第四項規定車主除付與駕駛人相同罰鍰,還會被記違規一次;但已善盡查證或縱加注意仍不免違規者可免責。實務提示:借車前花三秒拍下對方駕照正面(含類別與有效期限)存檔,就是最簡單的免責證據。
112年4月14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取得的汽車駕照才能騎輕型機車,之後新考的完全不能騎任何機車。
規範駕照種類與駕駛車種不符、駕照過期仍駕車等情形的裁罰,罰1,800至3,600元並禁止駕駛。
駕照背面印有有效期限(通常6或12年),超過該日期即失效,逾期駕車屬第七款違規並扣繳駕照。
第21條是完全無照(罰較重得移置車輛),第22條是有照但類別不符或過期(罰1,800至3,600元)。
不能開。備身分證、駕照、體檢表到監理站換發,繳規費即恢復資格,短期逾期免重考。
須另行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筆試+路考),汽機車駕照不能騎,違規依第二項罰6,000元。
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備妥駕照取得日期等佐證。
看駕照正面車種類別與背面有效期限,並對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各類駕照可駕車種。
會。第四項車主同負罰鍰並記違規,但已善盡查證(如拍存對方駕照)或縱加注意仍不免者免責。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item_c |
|---|---|---|---|
| 違規態樣 | 第21條 完全無照 | 第22條 駕照類別不符 | 第22條第二項 騎大型重機 |
| 罰鍰 | 機車18,000–36,000元等(較重) | 1,800–3,600元 | 6,000元 |
| 處分 | 禁止駕駛、得當場移置 | 禁止駕駛,逾期者扣繳駕照 | 禁止駕駛 |
| 當事人認知 | 通常知道自己無照 | 多半以為「有照就能開」不自知違規 | 誤以為排氣量大一點即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舊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輛者。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 四、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五、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六、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二、增加四、五、六三款及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另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二、配合用語一致,將原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持」修正為「領有」。 三、配合大型重型機車開放進口領(考)照。爰增列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原第五款、第六款款次依序調整。 四、第二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 五、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增列、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及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依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以茲配合。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將機器腳踏車均改為機車。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舊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輛者。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二、增加四、五、六三款及第二項。
一、第一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另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二、配合用語一致,將原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持」修正為「領有」。 三、配合大型重型機車開放進口領(考)照。爰增列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原第五款、第六款款次依序調整。 四、第二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 五、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增列、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及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依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以茲配合。
配合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將機器腳踏車均改為機車。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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