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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有效期間仍駕車。
  2.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3.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4.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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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tian
20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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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規則52-2(高齡駕駛換照) 一. 對向:實施後年滿75歲。 效期及申請期限:每三年換發一次,並於屆滿 前後一個月換領。 例外:首次換發得於屆滿前一個月至三年內換發(如未換發而受違規計點或吊扣駕照,應於監理機關通知三個月內換照) 二. 對象:實施前已年滿75歲 效期:有效免換發,除非因違規計點或吊扣駕照之處分。 三.檢附資料 體格檢查規定 四.道安規則76條 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年滿七十五歲駕駛人汽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汽車;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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