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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18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駕駛執照雖已逾期但未持用者,依何規定處罰

主旨

關於駕駛執照雖已逾期但未持用者,依何規定處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一日交路 (82) 字第○一六○三○號函。

二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係處罰駕駛人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之行為,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則係處罰駕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之行為,其處罰之行為要件不同。本件究應依何款處罰,似宜視具體個案定之,且此二款似無同時發生之情形,故尚無前揭二款併罰之問題。至於駕駛執照已逾期但未持用者,如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不生處罰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18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駕駛執照雖已逾期但未持用者,依何規定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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