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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60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逾期之駕照」被扣繳後駕車,與有效駕駛執照被吊扣期間而持以駕車之情形不同,故仍應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

查汽車駕駛執照係附有期限之駕駛汽車許可憑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參照) ,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後,如未依規定換發新照者,即喪失駕駛汽車之有效許可,自不得再持該駕駛執照駕車,否則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處以罰鍰外,其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本件係「逾期之駕照」被扣繳後駕車,與本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法84 律決字第一六六二七號函釋之有效駕駛執照被吊扣期間而持以駕車之情形不同,故仍應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160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逾期之駕照」被扣繳後駕車,與有效駕駛執照被吊扣期間而持以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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