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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9.5.26.交路字第0一一五三一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26 日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持汽車駕照者,可駕駛輕型車,即汽車駕照已內涵輕型機車駕照,本案范朝成先生既係以小型車駕照取得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在此條件下肇事致須依法吊銷(扣)駕照時,依前揭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予吊銷(扣)其所持准予駕駛輕型機車之汽車駕照。(交通部79.5.26.交路字第0一一五三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9.5.26.交路字第0一一五三一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9 年 05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