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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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