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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3

快速跳轉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出借駕照供他人駕車,或允許無照、駕照經吊銷、註銷、吊扣之人駕車者,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Q · 借駕照給別人、或讓沒駕照的人開我的車,會怎樣?

你自己的駕照會被吊扣三個月,不是罰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汽車駕駛人有兩種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一款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第二款允許未領有駕照,或駕照已被吊銷、註銷、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112年修法把第二款由模糊的「無駕駛執照之人」明確展開為「未領有、吊銷、註銷、吊扣」四種狀態,意味著你不只要確認對方有沒有駕照,還要確認駕照現在是否有效。處罰標的是你自己的駕駛資格,三個月內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白話解讀

把駕照借給別人用、或者讓一個你知道沒駕照(或駕照被吊銷、註銷、吊扣)的人開你的車,代價是你自己的駕照被吊扣三個月。不是罰錢就能了事,是你自己三個月不能開車。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精準:如果你只是被罰錢,你可能覺得「幫朋友一次而已」;但如果代價是你自己失去駕駛資格三個月,你就會認真考慮這個「幫忙」值不值得。112年修法還擴大了第二款的範圍,從原本模糊的「無駕駛執照之人」,明確展開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這意味著你不只要確認對方「有沒有駕照」,還要確認對方的駕照「現在還有沒有效」。你朋友三年前有駕照但去年被吊銷了,你讓他開你的車,你的駕照一樣扣三個月。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為交通行政罰中針對「駕駛資格管理協力義務」的處罰規定,要件有二:將本人駕駛執照提供他人使用,或在明知情形下允許不具合法駕駛資格之人駕駛自己的車輛。其處罰方式為吊扣行為人駕駛執照三個月,著重以剝奪駕駛資格而非罰鍰,強化對借照、借車行為的嚇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別人偷開我的車出事,我也要被吊扣駕照嗎?

不一定。本條的要件是「允許」,如果對方是未經你同意偷開的,你不構成本條的允許行為,但你要能證明這一點,最直接的方式是立刻報警備案。若車鑰匙習慣隨意放置、車門不鎖,法院可能認為管理過於鬆散,在是否構成默示允許的判斷上對你不利。

Q2借駕照給別人,最嚴重會怎樣?

行政上是本條吊扣駕照三個月。但如果對方拿你的駕照去做身分詐欺、偽造文書或冒名頂替交通違規,刑事責任可能延伸到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若發現駕照被冒用,應立即到監理站辦理掛失並報警,越早建立非我使用的時間點越有利。

Q3被吊扣駕照三個月期間還能開車嗎?

不行。吊扣期間駕駛任何車輛會觸發第21條吊扣期間駕駛,罰鍰跳升至3萬6千元起跳,等於把原本三個月的吊扣再滾出更重的處罰,務必確實停駛。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是什麼?

規定出借駕照或允許無照、吊銷、註銷、吊扣駕照之人駕車者,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罰的是提供方與允許方。

Q5第23條兩款規定差在哪?

第一款是把駕照本身借給別人駕車;第二款是讓不具合法駕駛資格的人開你的車,兩者都吊扣駕照三個月。

Q6什麼叫「允許」無照駕駛?

車主明知對方無合法駕駛資格,仍以積極提供或消極不阻止的方式使其得以駕車,包含默示允許。

Q7駕照吊銷、註銷、吊扣有什麼不同?

吊銷是廢止駕駛資格、註銷是因故失效、吊扣是一定期間暫停,112年修法後三者皆屬第二款對象。

Q8借車給別人怎麼避免違反第23條?

出車前查驗對方駕照正本、確認駕照現仍有效未被吊銷註銷吊扣,並留下查證紀錄。

Q9被認定允許無照駕駛該怎麼處理?

準備事前查證駕照的證據;若屬偷開,備妥報案紀錄與監視器;吊扣期間絕不駕車。

Q10收到第23條裁決書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Q11怎麼證明車輛是被偷開而非我允許?

立即報警備案、調閱監視器、保留車鑰匙妥善保管的證明,建立非屬知情允許的事證。

Q12第23條 vs 第21條哪個罰我?

第21條罰實際無照開車的人(罰鍰),第23條罰借照或允許的你(吊扣駕照),同一事件可同時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23article_21
處罰對象提供駕照/允許他人駕車的車主或駕駛人實際無照駕駛的人
處罰方式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罰鍰(機車1.8萬起、汽車2.4萬起)並當場禁止駕駛
核心要件明知並「允許」或「提供」客觀上無合法駕駛資格而駕車
後續連鎖風險吊扣期間再駕駛觸發第21條更重處罰另可能依第24條強制參加道安講習

article_23

處罰對象
提供駕照/允許他人駕車的車主或駕駛人
處罰方式
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核心要件
明知並「允許」或「提供」
後續連鎖風險
吊扣期間再駕駛觸發第21條更重處罰

article_21

處罰對象
實際無照駕駛的人
處罰方式
罰鍰(機車1.8萬起、汽車2.4萬起)並當場禁止駕駛
核心要件
客觀上無合法駕駛資格而駕車
後續連鎖風險
另可能依第24條強制參加道安講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64条第2項(無免許運転に係る自動車等の提供の禁止)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德國StVG § 21 Abs. 1 Nr. 2(Anordnen oder Zulassen des Fahrens ohne Fahrerlaubnis durch den Halter)
美國Cal. Veh. Code § 14604(allowing unlicensed person to drive)等各州車輛法典之同類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570124 制定)

汽車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1120414 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立法理由一、序文標點符號酌予修正,另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所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其範圍未盡明確,爰定明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情形。

  • 吊扣名詞
  • 註銷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41209 修正)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1120414 修正)

一、序文標點符號酌予修正,另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所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其範圍未盡明確,爰定明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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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