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務處76.9.2.警交字第九五三0八號函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廿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在執行上之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故違規行為人如其設置之場所係屬「道路」之範圍,且該廣告物之設置有妨礙交通者,則不論其「設置」形態為何,自可適用上開法條予以舉發,至於其設置之場所雖屬道路上範圍,但如不足以構成妨礙車輛或行人通行之障礙物,應以依違警罰法或其他法令(如廣告物管理辦法)處理。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得逕行舉發者,係以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為限,廣告物之設置,非屬上述範圍,自不可依上述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逕行舉發之,至於執勤人員採取拍照之方式,僅係加強證據之顯示,與本(25)條5款之逕行舉發,應無關連。(警務處76.9.
2.警交字第九五三0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