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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二八一七一號函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本案幼童娃娃車及受僱於私家轎車之駕駛人,既係人「駕駛上開汽車為職業」,自當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應無發義。(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二八一七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