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二八一七一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22 日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本案幼童娃娃車及受僱於私家轎車之駕駛人,既係人「駕駛上開汽車為職業」,自當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應無發義。(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二八一七一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