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1.9.3.交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要旨
有關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行駛速率一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速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交通部71.9.3.交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