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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4529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主旨
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十日交路九十字第○二七一一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二項)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本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規程第三條有關該所掌理事項等規定以觀,應具管轄權限,與上述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所定之「權限委任」或「權限委託」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