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後,須滿六個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才能重新請領;因吊扣期間行駛被吊銷者,等待期自原吊扣期滿後再起算。
Q · 車牌被吊銷後多久可以重新領?
至少六個月,且車輛要先通過檢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6 條,汽車牌照被吊銷或註銷後,必須滿六個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才能再次請領。若你是在牌照吊扣期間繼續行駛而被升級為吊銷,依第二項規定,六個月還要等到原本吊扣處分期滿後才開始起算,實際空窗期會明顯拉長。
牌照被吊銷或註銷之後,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那我明天去重新辦一張」。辦不了。這條設了一道六個月的冷卻閘門:不管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被吊銷或註銷,最少要等六個月,而且車輛還得通過公路主管機關的檢驗,才能重新請領牌照。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是在牌照被吊扣的期間還繼續開車上路,結果被抓到導致牌照升級為吊銷,你的六個月冷卻期不是從吊銷那天起算,而是要等到「原本吊扣期間」屆滿之後才開始算六個月。換句話說,你當初想省的那段吊扣時間,最後全部要加倍奉還,而且還多搭了一個吊銷的代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6 條為牌照重新請領的程序性規範,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後,須滿六個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始得重新請領;其中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升級為吊銷者,等待期須自原吊扣處分期滿後再起算六個月,形成等待期疊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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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是暫時扣留,期滿自動恢復;吊銷是直接廢止,牌照消失,要重新走一次申請流程。依本條規定,吊銷後至少等六個月才能重新請領,而且車輛要重新通過檢驗。內行人提示:吊扣期間可把車停在家等,但吊銷後車輛長期停放導致車況下降,重新驗車可能要花一筆修車費。
從吊銷或註銷處分生效之日起算。若是吊扣期間行駛被抓而升級吊銷,要從原本吊扣處分期滿日之後才開始算六個月。例如被吊扣三個月、第一個月就偷開被抓升級吊銷,須先等三個月吊扣期滿,再加六個月,約等九個月才能重新申請。內行人提示:到監理服務網可查名下車輛確切的處分日期與期限。
至少六個月,且車輛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請領。
吊扣期滿自動恢復;吊銷是直接廢止須重新申請;註銷依法定原因失效,吊銷與註銷都要等六個月。
因吊扣期間行駛被升級吊銷者,六個月須等原吊扣處分期滿後才起算,空窗期因此加長。
由公路主管機關依車輛安全與排氣等項目檢驗,合格才能請領牌照。
確認處分類型與生效日 → 計算六個月等待期 → 期間整備車輛 → 送請檢驗 → 合格後申請請領。
吊銷/註銷自生效日起算六個月;吊扣期間行駛被吊銷者,自原吊扣期滿後再起算六個月。
主要是車輛檢驗費與牌照規費,金額依車種與監理機關公告,車況不佳另需修車成本。
到監理服務網查名下車輛處分紀錄,可看到處分類型、生效日與期限。
第 66 條把兩者並列,都須滿六個月並檢驗合格,重領條件實質相同。
牌照針對車輛、重領依第 66 條;駕照針對駕駛人、不得考領期間另依第 67 條規定。
| 比較面向 | 吊扣 | 吊銷 | 註銷 |
|---|---|---|---|
| 性質 | 暫時扣留牌照 | 直接廢止牌照 | 依法定原因註銷牌照 |
| 期滿後 | 期滿自動恢復 | 須重新申請請領 | 須重新申請請領 |
| 等待期 | 依處分期間 | 滿六個月+檢驗合格 | 滿六個月+檢驗合格 |
| 起算特例 | 不適用 | 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者,自原吊扣期滿後起算六個月 | 自註銷生效日起算 |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載運客貨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搭客者。 四、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五、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六、強行攬載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車輛一個月。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立法理由本條但書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因時間過長,修正為六個月,以利執行。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立法理由因刪除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條後段文字配合予以修正。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載運客貨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搭客者。 四、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五、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六、強行攬載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車輛一個月。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
本條但書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因時間過長,修正為六個月,以利執行。
本條未修正。
因刪除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條後段文字配合予以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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