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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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