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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3.17. 交路字第1105016484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車輛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再次違反規定而受吊銷牌照處分時,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領牌照之處理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關於車輛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再次違反規定而受吊銷牌照處分時,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領牌照之處理方式,請依說明 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媒體揭露坊間出現處理受吊扣牌照之車輛重新領牌之代辦業者,讓受處分之車輛未懸掛車牌上路,即可讓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吊銷牌照後立即依規定重新領牌,進而規避吊扣牌照處分,外界反映相關法規存有漏洞。

二、依現行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惟依牌照管理立法目的精神,受吊扣牌照車輛於吊扣期間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吊扣期間未滿前(吊扣期間未起算前亦同),仍不得重新領牌,以達懲罰之目的。本部 72年5月23日交路字第 09379號函針對營業大客車已有相關函釋,應一併擴大至全部受吊銷牌照處分之汽機車均適用之;另倘係吊銷牌照處分在前,吊扣處分在後者,亦需俟吊扣期滿方得重領牌照。

三、請貴局轉行各公路監理機關依前開說明落實辦理。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3.17. 交路字第1105016484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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