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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 79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法定代理人責任整併至第 85 條之 4 統一規範。
Q · 道交條例第79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0年刪除,改看第85條之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9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 月修法刪除。原本規定未滿 14 歲之行人違規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因相同責任分散於各章節導致重複,修法時統一整併至第 85 條之 4,一體適用所有章節中未滿 14 歲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現行查詢應改參照第 85 條之 4。
這條已於民國90年1月刪除。原規定行人中未滿14歲之人違反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與第77條相同,因法定代理人責任分散在各章節導致規範重複,民國90年修法時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適用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簡化法規體系。
本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刪除之條文。原規範未滿 14 歲行人違規之法定代理人處罰責任,於民國 90 年修法時為簡化法規體系、避免各章節重複,統一移列至第 85 條之 4。
已於民國90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未滿14歲行人違規之法定代理人處罰,現整併至第85條之4。
因法定代理人責任分散於各章節造成重複,民國90年修法統一移至第85條之4簡化體系。
統一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行為人違規時的法定代理人責任。
查得到歷史版本,但僅供沿革參考,無現行效力。
要看第85條之4,未滿14歲行為人違規由法定代理人受罰,不再適用已刪除的第79條。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標示(刪除)即失效,並追蹤整併去向。
立即改引現行整併條文(本條改引第85條之4),避免主張無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可查歷次修正與刪除時點。
第79條只管行人章未滿14歲,第85條之4統一管所有章節,範圍更廣。
修正是改內容仍有效,刪除是整條失效(可能整併他處或廢止)。
刪除多為單條移除或整併,廢止通常指整部法規失效。
責任未消失,範圍從行人章擴及全章節,整體適用更廣。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四,統一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責任。爰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本條未修正。
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四,統一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責任。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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