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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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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2. 2.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人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嬉遊或不避讓緊急車輛,依道交條例 78 條各罰五百元。

Q · 行人闖紅燈或亂穿馬路會被罰嗎?

會,依道交條例 78 條罰五百元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行人有五種違規態樣(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奔跑嬉遊、聞緊急車輛不避讓)各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罰鍰金額雖小,但行人違規一旦發生事故,會被依民法第 217 條認定「與有過失」,求償金額可能被打三到七折。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的情形,依第二項不予處罰。

深度解讀

台灣被國際媒體封為「行人地獄」的時候,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罵政府、罵駕駛。但翻開這條,你會發現法律對行人也畫了一整套紅線,只是幾乎沒有人被罰過,所以大家當它不存在。五種違規態樣,每一種都精準對應你每天在路上做的事:不看號誌就過馬路、有人行道不走偏要走車道、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在馬路上嬉鬧逗留、聽到救護車警笛不讓路。每一條罰五百元。金額不大,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信號:在交通法規面前,行人不是永遠的受害者,你也有義務。而第二項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豁免:如果你使用行動輔具(輪椅、電動代步車),因為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不罰你。法律追究的是你的選擇,不是你的處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8 版

  • 罰鍰名詞
  • 人行道名詞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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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