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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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人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嬉遊或不避讓緊急車輛,依道交條例 78 條各罰五百元。
Q · 行人闖紅燈或亂穿馬路會被罰嗎?
會,依道交條例 78 條罰五百元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行人有五種違規態樣(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奔跑嬉遊、聞緊急車輛不避讓)各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罰鍰金額雖小,但行人違規一旦發生事故,會被依民法第 217 條認定「與有過失」,求償金額可能被打三到七折。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的情形,依第二項不予處罰。
深度解讀
台灣被國際媒體封為「行人地獄」的時候,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罵政府、罵駕駛。但翻開這條,你會發現法律對行人也畫了一整套紅線,只是幾乎沒有人被罰過,所以大家當它不存在。五種違規態樣,每一種都精準對應你每天在路上做的事:不看號誌就過馬路、有人行道不走偏要走車道、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在馬路上嬉鬧逗留、聽到救護車警笛不讓路。每一條罰五百元。金額不大,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信號:在交通法規面前,行人不是永遠的受害者,你也有義務。而第二項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豁免:如果你使用行動輔具(輪椅、電動代步車),因為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不罰你。法律追究的是你的選擇,不是你的處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8 版
- 罰鍰名詞
- 人行道名詞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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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