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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2.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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