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 1.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 2.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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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人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嬉遊或不避讓緊急車輛,依道交條例 78 條各罰五百元。
Q · 行人闖紅燈或亂穿馬路會被罰嗎?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行人有五種違規態樣(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奔跑嬉遊、聞緊急車輛不避讓)各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罰鍰金額雖小,但行人違規一旦發生事故,會被依民法第 217 條認定「與有過失」,求償金額可能被打三到七折。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的情形,依第二項不予處罰。
白話解讀
台灣被國際媒體封為「行人地獄」的時候,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罵政府、罵駕駛。但翻開這條,你會發現法律對行人也畫了一整套紅線,只是幾乎沒有人被罰過,所以大家當它不存在。五種違規態樣,每一種都精準對應你每天在路上做的事:不看號誌就過馬路、有人行道不走偏要走車道、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在馬路上嬉鬧逗留、聽到救護車警笛不讓路。每一條罰五百元。金額不大,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信號:在交通法規面前,行人不是永遠的受害者,你也有義務。而第二項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豁免:如果你使用行動輔具(輪椅、電動代步車),因為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不罰你。法律追究的是你的選擇,不是你的處境。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為行人違規之處罰專條,規範五種行人違規態樣,每種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並於第二項設行動輔具使用者因人行道障礙物被迫違規之免罰例外,確立行人在道路上亦負交通義務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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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人闖紅燈被撞,真的拿不到全額賠償嗎?▾
對。法院會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原則,按雙方過失比例分配責任。實務上行人闖紅燈被直行車撞,常見過失分配為行人三到五成,若損失一百萬,可能只拿到五十到七十萬。建議事故後先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再談和解。
Q2我看到行人違規可以檢舉嗎?怎麼檢舉?▾
可以。民眾得向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行人違規亦包含在內,需提供違規時間、地點、行為描述及影像或照片證據,多數縣市已開放線上檢舉平台。檢舉影像須在違規後一定期限內提出,且須清楚辨識違規行為。
Q3小孩在路邊跑來跑去被罰,是罰小孩還是罰爸媽?▾
未滿 14 歲者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4 處罰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金額一樣五百元。若小孩嬉戲發生事故,此違規紀錄會被用來主張家長監護疏失,在民事賠償中的影響遠大於五百元本身。
Q4行人闖紅燈罰多少?▾
依道交條例第 78 條第一項第一款,行人不依號誌指示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五種違規態樣金額一致。
Q5道交條例 78 條是什麼?▾
行人違規處罰專條,規範五種行人違規各罰五百元,並設行動輔具使用者因障礙物被迫違規之免罰例外。
Q6什麼叫行人的行動輔具豁免?▾
使用輪椅、電動代步車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而違反第二款者不予處罰,但障礙物須實際存在。
Q7行人不避讓救護車也算違規嗎?▾
是,第五款為民國 114 年新增,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車輛警號不立即避讓,處五百元罰鍰。
Q8行人違規怎麼檢舉?▾
向警察機關或線上檢舉平台提供違規時間、地點、行為描述及清晰影像證據,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Q9收到行人罰單不服怎麼救濟?▾
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逾期未繳會移送強制執行加收滯納金。
Q10行人闖紅燈被撞賠償怎麼算?▾
依民法第 217 條按雙方過失比例分配,行人闖紅燈常見三到五成過失,賠償金額相應打折。
Q11怎麼證明行人有違規?▾
調閱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影像,並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佐證行人違規事實。
Q12行人闖紅燈 vs 闖平交道處罰差在哪?▾
一般闖紅燈適用第 78 條罰五百元;闖越鐵路平交道適用第 80 條加重處罰,危險性更高罰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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