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人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嬉遊或不避讓緊急車輛,依道交條例 78 條各罰五百元。
Q · 行人闖紅燈或亂穿馬路會被罰嗎?
會,依道交條例 78 條罰五百元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行人有五種違規態樣(不依號誌、不走人行道、擅自穿越車道、任意奔跑嬉遊、聞緊急車輛不避讓)各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罰鍰金額雖小,但行人違規一旦發生事故,會被依民法第 217 條認定「與有過失」,求償金額可能被打三到七折。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的情形,依第二項不予處罰。
台灣被國際媒體封為「行人地獄」的時候,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罵政府、罵駕駛。但翻開這條,你會發現法律對行人也畫了一整套紅線,只是幾乎沒有人被罰過,所以大家當它不存在。五種違規態樣,每一種都精準對應你每天在路上做的事:不看號誌就過馬路、有人行道不走偏要走車道、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在馬路上嬉鬧逗留、聽到救護車警笛不讓路。每一條罰五百元。金額不大,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信號:在交通法規面前,行人不是永遠的受害者,你也有義務。而第二項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豁免:如果你使用行動輔具(輪椅、電動代步車),因為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不罰你。法律追究的是你的選擇,不是你的處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為行人違規之處罰專條,規範五種行人違規態樣,每種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並於第二項設行動輔具使用者因人行道障礙物被迫違規之免罰例外,確立行人在道路上亦負交通義務之原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對。法院會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原則,按雙方過失比例分配責任。實務上行人闖紅燈被直行車撞,常見過失分配為行人三到五成,若損失一百萬,可能只拿到五十到七十萬。建議事故後先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再談和解。
可以。民眾得向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行人違規亦包含在內,需提供違規時間、地點、行為描述及影像或照片證據,多數縣市已開放線上檢舉平台。檢舉影像須在違規後一定期限內提出,且須清楚辨識違規行為。
未滿 14 歲者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4 處罰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金額一樣五百元。若小孩嬉戲發生事故,此違規紀錄會被用來主張家長監護疏失,在民事賠償中的影響遠大於五百元本身。
依道交條例第 78 條第一項第一款,行人不依號誌指示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五種違規態樣金額一致。
行人違規處罰專條,規範五種行人違規各罰五百元,並設行動輔具使用者因障礙物被迫違規之免罰例外。
使用輪椅、電動代步車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被迫走車道而違反第二款者不予處罰,但障礙物須實際存在。
是,第五款為民國 114 年新增,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車輛警號不立即避讓,處五百元罰鍰。
向警察機關或線上檢舉平台提供違規時間、地點、行為描述及清晰影像證據,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逾期未繳會移送強制執行加收滯納金。
依民法第 217 條按雙方過失比例分配,行人闖紅燈常見三到五成過失,賠償金額相應打折。
調閱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影像,並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佐證行人違規事實。
一般闖紅燈適用第 78 條罰五百元;闖越鐵路平交道適用第 80 條加重處罰,危險性更高罰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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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一、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五款。 二、按我國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除實務上增加取締力度,並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期能達到人本交通、降低事故死亡比例之願景。惟查,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足見本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之救護車輛,如有鳴笛亮燈情形,均係為執行救護生命之緊急任務;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百零一條中,就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緊急任務車輛明文規範其道路優先通行權;復據交通部路政司105年8月30日路臺監字1050025740號函項下說明,亦釋明值勤中之緊急任務車輛路權優先於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路人。 三、然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亦分別對汽車、慢車訂有未避讓執勤中緊急車輛之罰則,然對於行人未避讓執勤時緊急任務車輛並未訂有罰則,致目前實務上多以勸導為主,除有執法取締上之侷限性,更有使路人與執勤時緊急任務車輛於路權競合時,因無法確認優先順序,致生意外事故與法律爭訟發生之可能。 四、綜上所述,基於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鳴警執勤時,均係為保障生命或公共安全等重要法益,遂為兼併保障上開緊急任務車輛之正常執勤以及一般路人行走安全之目的,爰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新列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行人未避讓執勤中緊急任務車輛之罰則,以維保障及執法依據。
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一、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五款。 二、按我國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除實務上增加取締力度,並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期能達到人本交通、降低事故死亡比例之願景。惟查,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足見本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之救護車輛,如有鳴笛亮燈情形,均係為執行救護生命之緊急任務;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百零一條中,就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緊急任務車輛明文規範其道路優先通行權;復據交通部路政司105年8月30日路臺監字1050025740號函項下說明,亦釋明值勤中之緊急任務車輛路權優先於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路人。 三、然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亦分別對汽車、慢車訂有未避讓執勤中緊急車輛之罰則,然對於行人未避讓執勤時緊急任務車輛並未訂有罰則,致目前實務上多以勸導為主,除有執法取締上之侷限性,更有使路人與執勤時緊急任務車輛於路權競合時,因無法確認優先順序,致生意外事故與法律爭訟發生之可能。 四、綜上所述,基於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鳴警執勤時,均係為保障生命或公共安全等重要法益,遂為兼併保障上開緊急任務車輛之正常執勤以及一般路人行走安全之目的,爰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新列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行人未避讓執勤中緊急任務車輛之罰則,以維保障及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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