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規定,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分強行闖越與未暫停看聽兩種違規態樣。
Q · 行人闖鐵路平交道會被罰多少?
行人闖平交道罰 4,800 元,分硬闖和未停看聽兩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分兩種情形:第一款是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放下、警鈴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第二款是在無看守人員、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未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就逕行通過。第二款的關鍵是「暫停」而非「減速」。
4,800 元。這是你用腳闖過鐵路平交道的代價。但真正的代價不在罰單上。台鐵統計,110 到 112 年行人闖入平交道的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攀升。桃園中壢德育路的平交道,單月被闖越將近一百次。一百次。這條把行人闖平交道拆成兩種情境:第一種,有人看守或有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你無視所有警告硬闖。第二種更危險,無人看守也沒有任何設備的平交道,法律要求你必須自己「暫停、看、聽,確認無火車駛來」才能通過。第二種聽起來像常識,但正因為沒有柵欄擋你、沒有警鈴嚇你,人的僥倖心理會讓你覺得「看起來沒車」就直接走過去。罰鍰從最初的 120 元,一路提高到現在的 4,800 元,翻了 40 倍。每一次調漲的背後,都是用命換來的數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規範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的行政罰,將違規區分為兩種態樣:對有看守人員或有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強行闖越,以及對無上述設備的平交道未盡暫停、看、聽義務即通過,兩者均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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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早期版本行人違規可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替代罰鍰,但民國 94 年修法時已刪除行人違規的講習替代選項,4,800 元沒有折抵方式。實務上首次違規且態度良好者,部分裁決機關會主動告知可參加講習,但這是機關裁量空間而非權利。
鐵路法第 62 條規定鐵路機構有維護行車安全設施的義務。若平交道依規定應設置警告設備卻未設置,鐵路公司可能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勝負關鍵在於該平交道依法是否應設置設備,須查交通部平交道安全改善計畫與設置標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有無設備皆同額,是行人交通罰責中金額最高者之一。
第一款是有設備卻硬闖(無視看守、遮斷器、警鈴號誌),第二款是無設備時未盡暫停看聽義務,兩者同罰 4,800 元。
在無看守人員、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行人須完全停下、查看並聽辨有無火車,確認安全才得通過。
是行政罰鍰,由交通裁決機關處分,非刑事處罰;但若引發事故造成傷亡,另可能衍生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必須在平交道前完全暫停,左右查看並聽辨有無火車駛來,確認安全才通過,只減速不停下仍屬違規。
核對違規事實,若設備故障立即向鐵路機構與交通機關反映並調閱維修日誌,於裁決書送達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救濟。
調閱鐵路公司的設備維修紀錄與事件日誌、調取現場監視器,證明設備未作動或作動過遲,是推翻處分最強的理由。
現行條例已刪除行人違規以講習替代罰鍰的選項,4,800 元無折抵;繳納與救濟期限為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
行人適用第 80 條罰 4,800 元,汽車闖越平交道適用同條例汽車相關條文,罰鍰與吊扣駕照等處分更重。
設備設置管理欠缺走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鐵路機構違反安全設施義務可依鐵路法第 62 條主張民事責任,兩者舉證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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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四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理由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理由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
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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