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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0行人之處罰-闖越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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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規定,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分強行闖越與未暫停看聽兩種違規態樣。

Q · 行人闖鐵路平交道會被罰多少?

行人闖平交道罰 4,800 元,分硬闖和未停看聽兩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分兩種情形:第一款是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放下、警鈴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第二款是在無看守人員、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未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就逕行通過。第二款的關鍵是「暫停」而非「減速」。

白話解讀

4,800 元。這是你用腳闖過鐵路平交道的代價。但真正的代價不在罰單上。台鐵統計,110 到 112 年行人闖入平交道的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攀升。桃園中壢德育路的平交道,單月被闖越將近一百次。一百次。這條把行人闖平交道拆成兩種情境:第一種,有人看守或有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你無視所有警告硬闖。第二種更危險,無人看守也沒有任何設備的平交道,法律要求你必須自己「暫停、看、聽,確認無火車駛來」才能通過。第二種聽起來像常識,但正因為沒有柵欄擋你、沒有警鈴嚇你,人的僥倖心理會讓你覺得「看起來沒車」就直接走過去。罰鍰從最初的 120 元,一路提高到現在的 4,800 元,翻了 40 倍。每一次調漲的背後,都是用命換來的數據。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規範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的行政罰,將違規區分為兩種態樣:對有看守人員或有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強行闖越,以及對無上述設備的平交道未盡暫停、看、聽義務即通過,兩者均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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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闖平交道被罰 4,800 元,可以用講習代替嗎?

不行。早期版本行人違規可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替代罰鍰,但民國 94 年修法時已刪除行人違規的講習替代選項,4,800 元沒有折抵方式。實務上首次違規且態度良好者,部分裁決機關會主動告知可參加講習,但這是機關裁量空間而非權利。

Q2無人看守的平交道,火車來了但沒有任何警告設備,被撞了誰的責任?

鐵路法第 62 條規定鐵路機構有維護行車安全設施的義務。若平交道依規定應設置警告設備卻未設置,鐵路公司可能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勝負關鍵在於該平交道依法是否應設置設備,須查交通部平交道安全改善計畫與設置標準。

Q3行人闖平交道罰多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有無設備皆同額,是行人交通罰責中金額最高者之一。

Q4第 80 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是有設備卻硬闖(無視看守、遮斷器、警鈴號誌),第二款是無設備時未盡暫停看聽義務,兩者同罰 4,800 元。

Q5什麼叫無看守平交道的暫停看聽義務?

在無看守人員、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的平交道,行人須完全停下、查看並聽辨有無火車,確認安全才得通過。

Q6平交道罰鍰是行政罰還是刑罰?

是行政罰鍰,由交通裁決機關處分,非刑事處罰;但若引發事故造成傷亡,另可能衍生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Q7無人看守平交道怎樣通過才合法?

必須在平交道前完全暫停,左右查看並聽辨有無火車駛來,確認安全才通過,只減速不停下仍屬違規。

Q8收到闖平交道罰單怎麼申訴?

核對違規事實,若設備故障立即向鐵路機構與交通機關反映並調閱維修日誌,於裁決書送達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救濟。

Q9怎麼證明當時遮斷器或警鈴故障?

調閱鐵路公司的設備維修紀錄與事件日誌、調取現場監視器,證明設備未作動或作動過遲,是推翻處分最強的理由。

Q10闖平交道罰單可以分期或打折嗎?

現行條例已刪除行人違規以講習替代罰鍰的選項,4,800 元無折抵;繳納與救濟期限為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

Q11行人闖平交道 vs 汽車闖平交道罰責差在哪?

行人適用第 80 條罰 4,800 元,汽車闖越平交道適用同條例汽車相關條文,罰鍰與吊扣駕照等處分更重。

Q12平交道事故求償走國賠 vs 走鐵路公司民事差在哪?

設備設置管理欠缺走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鐵路機構違反安全設施義務可依鐵路法第 62 條主張民事責任,兩者舉證重點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33条(踏切の通過)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24조(철길 건널목의 통과)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通过铁路道口)
德國StVO § 19(Bahnübergänge)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 R422-3(passages à niveau)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580114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640711 全文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四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0900102 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0941209 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1040505 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理由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

(1141028 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理由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罰鍰名詞
(0580114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640711 全文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0900102 修正)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0941209 修正)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1040505 修正)

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

(1141028 修正)

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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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規定:「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