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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1行人之處罰-攀跳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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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判準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

Q · 公車還沒停穩就跳下車,會被罰嗎?

會。車還在動就下車,法律上叫「跳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判斷關鍵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車輪還在轉、車身還在移動時下車就符合「跳車」文義。實務上警方少對公車到站時開罰,但若因此受傷,業者與司機的民事責任會取決於「車是否完全停穩」這個事實認定。

白話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上個世紀的產物:在行駛中的車輛攀登、跳車、攀附隨行,罰五百元。你會想,誰還在做這種事?答案比你以為的多。貨車司機的助手在車斗還沒停穩時就跳下來搬貨;年輕人為了拍短影片攀附公車外側;小孩在校車停靠時車門未完全開啟就跳下去。「攀登」包括攀爬任何行駛中的車輛外部,「跳車」是車還在動你就跳下去,「攀附隨行」是抓著車體讓車帶你走。三種行為的共同點是:車在動,你的身體在車外。五百元罰鍰是最輕微的後果,真正的後果是物理定律不跟你談條件。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範行人危險行為,禁止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三種行為的共同特徵是行為人身體在移動中的車輛外部,屬行人交通違規的行政罰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車到站我提前站到門口,門開了車還在滑行我就踏出去,這樣也算跳車嗎?

技術上有爭議,關鍵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若車輪還在轉、車身還在移動,踏出去即符合「跳車」文義,但實務上警方幾乎不會對公車到站的這種情況開罰,除非發生事故。若因此受傷,公車業者與司機的民事責任取決於「車是否已完全停穩」這個事實認定。

Q2小孩從校車跳下來受傷,可以告學校嗎?

可以。學校對學童有安全照護義務,校車接送是其延伸。若校車未完全停穩就開門,或隨車老師未確認學童安全下車,學校與校車業者都可能被認定管理疏失。校車通常有行車記錄器,應第一時間書面要求保存影像,避免被覆蓋。

Q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是什麼?

規範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的危險行為,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Q4攀登、跳車、攀附隨行差在哪?

攀登是攀爬行駛中車輛外部、跳車是車仍在動時跳下、攀附隨行是抓著車體讓車帶動身體。

Q5什麼叫車輛行駛中?

車輪仍在轉動、車身仍在移動的狀態,即使是緩慢滑行也算;完全靜止才下車則不適用本條。

Q6行政罰鍰和刑事罰金差在哪?

罰鍰是違反行政義務的金錢制裁不留前科;罰金是刑事處罰由法院科處、屬刑事責任。

Q7攀跳行車被開單怎麼救濟?

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或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Q8跳車受傷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民法195)+法定遲延利息。

Q9因他人攀跳受傷要花多少錢提告?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自行進行。

Q10怎麼證明事故時車還在行駛中?

調閱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畫面,確認車輪轉動與車身位移,是本條是否成立的核心證據。

Q11攀跳行車 vs 民法184侵權哪個重要?

第81條只罰500元行政罰;真正昂貴的是致人受傷後的民法184侵權賠償,後者才是重點。

Q12校車跳車受傷 vs 一般跳車差在哪?

校車涉及學校安全照護義務,除行為人外可同時向學校與校車業者主張管理疏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依據後果主張者
行政罰道交條例第81條新臺幣500元罰鍰公路或警察主管機關
民事責任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失、慰撫金)受害人
刑事責任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刑罰(須告訴乃論)國家(被害人提告)

依據

行政罰
道交條例第81條
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
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後果

行政罰
新臺幣500元罰鍰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失、慰撫金)
刑事責任
刑罰(須告訴乃論)

主張者

行政罰
公路或警察主管機關
民事責任
受害人
刑事責任
國家(被害人提告)

立法沿革 3

(0640711 全文修正)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三十元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0900102 修正)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五百元。

  • 攀附名詞
  • 罰鍰名詞
(0640711 全文修正)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三十元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0900102 修正)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五百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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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 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