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1 條(行人之處罰-攀跳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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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判準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
Q · 公車還沒停穩就跳下車,會被罰嗎?
會。車還在動就下車,法律上叫「跳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判斷關鍵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車輪還在轉、車身還在移動時下車就符合「跳車」文義。實務上警方少對公車到站時開罰,但若因此受傷,業者與司機的民事責任會取決於「車是否完全停穩」這個事實認定。
深度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上個世紀的產物:在行駛中的車輛攀登、跳車、攀附隨行,罰五百元。你會想,誰還在做這種事?答案比你以為的多。貨車司機的助手在車斗還沒停穩時就跳下來搬貨;年輕人為了拍短影片攀附公車外側;小孩在校車停靠時車門未完全開啟就跳下去。「攀登」包括攀爬任何行駛中的車輛外部,「跳車」是車還在動你就跳下去,「攀附隨行」是抓著車體讓車帶你走。三種行為的共同點是:車在動,你的身體在車外。五百元罰鍰是最輕微的後果,真正的後果是物理定律不跟你談條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攀附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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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