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判準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
Q · 公車還沒停穩就跳下車,會被罰嗎?
會。車還在動就下車,法律上叫「跳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判斷關鍵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車輪還在轉、車身還在移動時下車就符合「跳車」文義。實務上警方少對公車到站時開罰,但若因此受傷,業者與司機的民事責任會取決於「車是否完全停穩」這個事實認定。
這條讀起來像上個世紀的產物:在行駛中的車輛攀登、跳車、攀附隨行,罰五百元。你會想,誰還在做這種事?答案比你以為的多。貨車司機的助手在車斗還沒停穩時就跳下來搬貨;年輕人為了拍短影片攀附公車外側;小孩在校車停靠時車門未完全開啟就跳下去。「攀登」包括攀爬任何行駛中的車輛外部,「跳車」是車還在動你就跳下去,「攀附隨行」是抓著車體讓車帶你走。三種行為的共同點是:車在動,你的身體在車外。五百元罰鍰是最輕微的後果,真正的後果是物理定律不跟你談條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範行人危險行為,禁止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三種行為的共同特徵是行為人身體在移動中的車輛外部,屬行人交通違規的行政罰規定。
技術上有爭議,關鍵是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若車輪還在轉、車身還在移動,踏出去即符合「跳車」文義,但實務上警方幾乎不會對公車到站的這種情況開罰,除非發生事故。若因此受傷,公車業者與司機的民事責任取決於「車是否已完全停穩」這個事實認定。
可以。學校對學童有安全照護義務,校車接送是其延伸。若校車未完全停穩就開門,或隨車老師未確認學童安全下車,學校與校車業者都可能被認定管理疏失。校車通常有行車記錄器,應第一時間書面要求保存影像,避免被覆蓋。
規範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的危險行為,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攀登是攀爬行駛中車輛外部、跳車是車仍在動時跳下、攀附隨行是抓著車體讓車帶動身體。
車輪仍在轉動、車身仍在移動的狀態,即使是緩慢滑行也算;完全靜止才下車則不適用本條。
罰鍰是違反行政義務的金錢制裁不留前科;罰金是刑事處罰由法院科處、屬刑事責任。
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或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實際損害(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民法195)+法定遲延利息。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自行進行。
調閱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畫面,確認車輪轉動與車身位移,是本條是否成立的核心證據。
第81條只罰500元行政罰;真正昂貴的是致人受傷後的民法184侵權賠償,後者才是重點。
校車涉及學校安全照護義務,除行為人外可同時向學校與校車業者主張管理疏失。
| 面向 | 依據 | 後果 | 主張者 |
|---|---|---|---|
| 行政罰 | 道交條例第81條 | 新臺幣500元罰鍰 | 公路或警察主管機關 |
| 民事責任 | 民法第184條 | 損害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失、慰撫金) | 受害人 |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 刑罰(須告訴乃論) | 國家(被害人提告) |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三十元罰鍰。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五百元。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三十元罰鍰。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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