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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1-1 條(違規攬客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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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規定,於車站等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Q · 在車站被陌生人搭訕說便宜載你,這合法嗎?對方會被罰嗎?

會。車站違規攬客妨害秩序,罰1,500至3,0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構成要件是「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三者,與有沒有實際收錢、有沒有人投訴無關。重點在行為對動線與秩序的干擾,反覆在出口堵住旅客詢問即可能被舉發。

深度解讀

你下火車、下客運,行李還沒放穩,就有人湊過來問「要搭車嗎?便宜載你」。這些人不是計程車司機,也沒有合法營業執照,他們是違規攬客者。這條處罰的不是「載人」這個行為本身,而是「在交通頻繁的地方用攬客方式妨害秩序」。罰鍰一千五百到三千元,金額不算重,但重點在於這條保護的是「你不被騷擾的權利」和「合法運輸業者的公平競爭環境」。更關鍵的是:如果你搭了這種車出了事,保險不會理賠,因為對方根本沒有營業登記和乘客險。你省下的車錢,可能連醫藥費的零頭都不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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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1 條規定:「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