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規定,於車站等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Q · 在車站被陌生人搭訕說便宜載你,這合法嗎?對方會被罰嗎?
會。車站違規攬客妨害秩序,罰1,500至3,0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構成要件是「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三者,與有沒有實際收錢、有沒有人投訴無關。重點在行為對動線與秩序的干擾,反覆在出口堵住旅客詢問即可能被舉發。
你下火車、下客運,行李還沒放穩,就有人湊過來問「要搭車嗎?便宜載你」。這些人不是計程車司機,也沒有合法營業執照,他們是違規攬客者。這條處罰的不是「載人」這個行為本身,而是「在交通頻繁的地方用攬客方式妨害秩序」。罰鍰一千五百到三千元,金額不算重,但重點在於這條保護的是「你不被騷擾的權利」和「合法運輸業者的公平競爭環境」。更關鍵的是:如果你搭了這種車出了事,保險不會理賠,因為對方根本沒有營業登記和乘客險。你省下的車錢,可能連醫藥費的零頭都不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為違規攬客之行政罰規範,處罰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以攬客方式妨害交通秩序之行為,罰鍰額度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目的在維護交通動線順暢與合法運輸業者之公平競爭環境。
要看具體行為。只是在附近等平台派單、接到單才靠過去,通常不構成;但若司機下車主動招攬、舉牌、或在出口反覆詢問旅客,就可能被認定違規攬客。關鍵在被動等候與主動招攬之別。
差別巨大。合法計程車有強制險與乘客險,出事保險會理賠;違規攬客的車多無營業用保險,只能對司機個人求償,對方無財產時判決恐難執行。但強制險不分自用營業,只要車輛有投保仍可申請。
罰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並留違規紀錄。構成要件是違規攬客加妨害交通秩序,與是否收費無關。
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留下違規紀錄。金額不高但會影響後續紀錄。
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人車往來密集、易生壅塞的場所,是本條成立的地點要件。
前者罰攬客妨害秩序(81條之1),後者罰未經核准營業(涉公路法),兩者可能併罰。
白牌車指無營業牌照卻載客收費的自用車,常在車站違規攬客,落入本條與公路法射程。
記下車牌、特徵、地點,向交通警察或站務人員檢舉,可匿名,警方須處理。
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逾期確定須繳納。
先報警確認對方強制險效力(強制險不分自用營業),逾此只能對司機個人求償。
保留事先約定的通訊紀錄、訂單截圖,證明定點接特定人而非隨機招攬。
81-1針對攬客行為,82條為道路妨害交通的一般規定,攬客同時設障可能兩條皆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將有關行人違規取締處罰之工作統一劃規警察機關主管,爰將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他人」之違規行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規範。 三、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將有關行人違規取締處罰之工作統一劃規警察機關主管,爰將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他人」之違規行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規範。 三、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