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0.6.26.檢義紀月字第一三四八四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關於交通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乙案。經查 交通事件之確定裁定,依法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所請礙難 辦理。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性質不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係由公路主管機或警察機關為之。對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聲明異議,則由法院以裁定為之,並無檢察官參與,檢察官對於交通事件之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準用刑事訴訟非常上訴之規定,故檢察官自不得對交通事件之確定裁定提起非常上註(最高法院六十一年臺非字第二0七號判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0.6.26.檢義紀月字第一三四八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0.6.26.檢義紀月字第一三四八四號函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80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關於交通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乙案。經查 交通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