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0 條(違反速限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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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超速未逾 40 公里或低於最低速限,處 1,200 至 2,400 元罰鍰。
Q · 超速被開罰單,這條到底罰多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或低於最低時速,且未達第 43 條的重度超速(超速逾 40 公里)時,處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關鍵在 40 公里這條分界線:一旦超過,就跳到第 43 條六千起跳的重罰並當場禁止駕駛。
白話解讀
超速 39 公里和超速 40 公里,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39 公里以內,你面對的是這條:一千二到兩千四的罰鍰,繳完走人。但時速一旦超過最高限速 40 公里,你跳進的是第 43 條的世界:六千到三萬六的重罰、當場禁止駕駛、肇事直接吊銷駕照。這個門檻很多人不知道,而不知道的代價極高。另一件多數人沒注意的事:開太慢也違法。高速公路最低速限通常是 60 公里,低於這個速度不但危險,也會被罰。這條管的是「速限範圍內」的一般超速,它的存在不是為了讓政府賺罰單收入,而是在「一般違規」和「危險駕駛」之間劃了一條清楚的升級線。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為一般超速與低於最低速限的處罰規範,針對速限範圍內的速度違規(未達第 43 條重度超速)課處罰鍰,並以除外條款與第 43 條銜接,構成台灣道路速度管制的基礎分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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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超速被拍到,罰單寄給車主但不是我開的,怎麼辦?▾
罰單預設寄給車主(登記名義人)。若不是你開的,可在到案期限內檢附實際駕駛人資料向裁決所申請轉歸責,需提供實際駕駛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駕照號碼。若舉證不出實際駕駛人,罰鍰由車主繳,記點則記在實際駕駛人名下。
Q2測速照相拍到我但我覺得速度沒那麼快,能申訴嗎?▾
可以。申訴重點不是跟機器爭「我覺得沒有」,而是質疑設備本身:檢定是否在有效期內、校正紀錄是否完整、架設地點是否符合規範。行政法院撤銷超速罰單的案例中,設備程序瑕疵占多數。可用公文向裁決所調閱測速設備型式認證及檢定合格資料。
Q3高速公路開太慢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明文規定低於最低速限同樣處罰。國道最低速限依路段從 60 到 80 不等,在內車道開低於最低速限尤其容易被取締。若因車輛故障不得不低速行駛,應開啟雙黃燈並儘速駛離車道,可作為免罰抗辯事由。
Q4道交條例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一般超速與低於最低速限的處罰,未達第 43 條重度超速時罰 1,200 至 2,400 元,是道路速度管制的基礎分級條文。
Q5超速 40 公里以內罰多少?▾
超過最高時速但未逾 40 公里,依本條處 1,200 至 2,400 元罰鍰,不禁駕、不吊照。
Q6什麼叫低於最低速限?▾
高速公路等路段訂有最低行駛速度(依路段約 60 至 80 公里),低於即依本條處罰,立法目的在避免速差碰撞。
Q7超速罰單的容許值是法律規定的嗎?▾
不是。法律無容許值規定,那只是測速設備技術誤差,固定式與移動式都不同,拿到罰單即代表已超標。
Q8超速罰單怎麼申訴?▾
3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重點質疑設備檢定、校正紀錄與取締標示是否合規。
Q9罰單不是我開的怎麼轉歸責?▾
在到案期限內檢附實際駕駛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駕照號碼向裁決所申請,記點記在實際駕駛人名下。
Q10超速罰單逾期不繳會怎樣?▾
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並可能加徵;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行政罰法第 27 條)。
Q11怎麼證明測速設備有瑕疵?▾
用公文向裁決所調閱測速設備型式認證、檢定合格證書與最近校正紀錄,逾期未校正或無合格證書撤罰機率高。
Q12道交條例第 40 條 vs 第 43 條差在哪?▾
以超速 40 公里為界,40 條罰 1200-2400 元不禁駕;43 條罰 6000 元起、當場禁駕、肇事得吊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40 | article_43 |
|---|---|---|
| 超速幅度 | 超過最高時速但未逾 40 公里,或低於最低速限 | 超過最高時速逾 40 公里 |
| 罰鍰 | 1,200–2,400 元 | 6,000–36,000 元 |
| 駕駛資格 | 不禁止駕駛 | 當場禁止駕駛 |
| 駕照 | 不吊銷 | 肇事得吊銷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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