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0 條(違反速限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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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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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超速未逾 40 公里或低於最低速限,處 1,200 至 2,400 元罰鍰。
Q · 超速被開罰單,這條到底罰多少?
超速未逾 40 公里,罰 1200 到 2400 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或低於最低時速,且未達第 43 條的重度超速(超速逾 40 公里)時,處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關鍵在 40 公里這條分界線:一旦超過,就跳到第 43 條六千起跳的重罰並當場禁止駕駛。
深度解讀
超速 39 公里和超速 40 公里,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39 公里以內,你面對的是這條:一千二到兩千四的罰鍰,繳完走人。但時速一旦超過最高限速 40 公里,你跳進的是第 43 條的世界:六千到三萬六的重罰、當場禁止駕駛、肇事直接吊銷駕照。這個門檻很多人不知道,而不知道的代價極高。另一件多數人沒注意的事:開太慢也違法。高速公路最低速限通常是 60 公里,低於這個速度不但危險,也會被罰。這條管的是「速限範圍內」的一般超速,它的存在不是為了讓政府賺罰單收入,而是在「一般違規」和「危險駕駛」之間劃了一條清楚的升級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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