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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1.19.警署刑司字第二二四五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7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內僅填記 汽車駕駛人裝用測速電達感應器,而達舉發汽車所有人涉 有裝置之責任者,應如何裁處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吊扣汽車所有人汽車牌照一個月者,係以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之各種違規事實而有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為要件。經查本案違規通知單僅舉發駕駛人裝用測速電達感應器,如無其他情事足資證明該感應器之裝用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自應依上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並沒入感應器。(內政部警政署77.1.19.警署刑司字第二二四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7.1.19.警署刑司字第二二四五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7 年 01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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