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審驗合格、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電動輔助自行車僅須審驗合格貼標章。
Q · 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要掛牌跟保險嗎?
要。掛牌加強制險缺一不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型式審驗合格、向監理站登記領用並懸掛牌照、且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才能上路,三者缺一不可;未投保者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電動輔助自行車則只要審驗合格並黏貼合格標章即可,不必掛牌與保險。已領牌但保險到期未續,經書面限期通知仍未投保續行者,牌照將被註銷。
一台兩萬塊的電動車,合法上路的成本可能比你想的多很多。電動輔助自行車要通過型式審驗、貼上合格標章才能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更麻煩:審驗合格只是第一步,還要去監理站登記、領牌照、掛牌照,而且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你沒看錯,「汽車」責任保險。法律把這台時速不到25公里的小車比照汽機車要求保險,因為它一樣會撞人、一樣會造成傷亡。沒保險的話,監理站連牌照都不發給你。已經有牌照但保險到期沒續保?被通知限期續保還不理,牌照直接註銷。註銷之後再騎上路,那就是無牌駕駛,罰鍰加禁止行駛,而且出了車禍你要自己扛全部的賠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規範兩種電動慢車的合法上路要件:電動輔助自行車須通過型式審驗並黏貼合格標章;微型電動二輪車除審驗合格外,另須登記領牌、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辦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已領牌未續保經限期通知仍未投保者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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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非常多。電動輔助自行車只要通過型式審驗、貼上標章就能騎,不用掛牌、不用保險、不用去監理站。微型電動二輪車要審驗合格、去監理站登記領牌照、投保強制險,三樣缺一不可。判斷的最簡單方法是看有沒有腳踏板:有踏板、靠你踩才動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轉把手就走、不用踩的幾乎都是微型電動二輪車。
費率依車輛種類和地區不同,大約在數百元到一千多元之間,比機車便宜。投保管道跟一般機車一樣:產險公司臨櫃、網路投保或透過監理站代辦。強制險的保障有上限,超過部分仍須自賠;經常通勤者建議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實際金額請以現行費率為準。
要。須經型式審驗合格後向監理站登記、領用並懸掛牌照,且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三者缺一不可。
電動輔助自行車人力為主只須貼標章;微型電動二輪車純電驅動要審驗、掛牌、保險全套。看有無腳踏板最準。
車輛通過官方型式審驗後黏貼的合格證明,是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法上路的依據,未貼依第71條開罰。
保的是被你撞到的受害人,提供其基本醫療與傷亡給付,不是保車主自己。
確認車種→完成型式審驗→投保強制險→到監理站登記領牌懸掛牌照→上路,到期記得續保。
產險公司臨櫃、網路或監理站代辦投保,費率約數百到一千多元,依車種地區而定。
依第71條之1處所有人1200至3600元罰鍰並得移置保管車輛。
付款前要求賣家出示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書,沒有這張證明的車領不到牌照。
都要掛牌與強制險,但微型電動二輪車免駕照、時速上限約25公里,違規罰則走慢車專條。
前者未貼標章依第71條600-1200元;後者未掛牌等依第71條之1為1200-3600元。
| 比較項目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微型電動二輪車 |
|---|---|---|
| 型式審驗 | 須審驗合格 | 須審驗合格 |
| 合格標章/牌照 | 黏貼合格標章 | 登記領牌並懸掛牌照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免投保 | 強制投保,未保不予發照 |
| 監理站登記 | 免登記 | 須登記 |
| 違規處罰依據 | 第71條(未貼標章600-1200元) | 第71條之1(未掛牌等1200-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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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型式檢測及審驗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此為一「再授權」規定,違反大法官釋字五四三解釋,即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再授權時,子法不得再為授權立法。爰予以增訂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型式檢測及審驗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此為一「再授權」規定,違反大法官釋字五四三解釋,即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再授權時,子法不得再為授權立法。爰予以增訂之。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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