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把慢車分為自行車與其他慢車兩類;純電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自 111 年起須掛牌投保,電動輔助自行車則免。
Q · 我的電動車到底要不要掛牌?
看它落在第 69 條哪一格,純電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要掛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時速 25 公里以下、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免駕照免牌照;時速 25 公里以下但純電力驅動的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民國 111 年起須掛牌並投保強制險;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屬個人行動器具,須依所在縣市辦法才能上路。超過上述規格者即屬機車,須駕照、行照與全套監理規範。
你騎的那台電動車到底算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決定你需不需要考駕照、掛車牌、買保險,以及被攔下來時罰多少錢。台灣路上跑的兩輪電動車分成三個世界:時速25公里以下、靠你踩踏板加電力輔助的叫「電動輔助自行車」,不用駕照不用車牌;同樣時速25公里以下但純電力驅動的叫「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前叫電動自行車),2022年起要掛牌、要保強制險;超過這些規格的就是機車,要駕照、要行照、全套監理規範。還有一個2022年才入法的新類別:個人行動器具,就是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那些東西,時速25公里以下,只能載一個人,要遵守地方政府的規定才能上路。分類錯了,你以為自己騎的是免牌照的自行車,其實它是要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被攔下來就是1200到3600元罰鍰加禁止行駛。
慢車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界定的車輛類別,分為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與其他慢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個人行動器具)兩大類,各類的駕照、牌照與強制險義務依規格與動力來源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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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差異是動力來源:電動輔助自行車是人力為主、電力為輔,不踩踏板就不動或很慢;微型電動二輪車是電力為主,轉油門就走。前者貼審驗標章就能上路,後者自 111 年起要掛牌、要保強制險。有踏板才可能是電動輔助自行車,沒踏板的幾乎都是微型電動二輪車。
2022 年修法後電動滑板車被歸類為個人行動器具,原則上可合法上路,但前提是所在縣市已公布管理辦法,規定可騎路段、時間與速度限制。並非所有縣市都已公布,未公布前上路即屬違規。多數辦法還禁止在騎樓與人行道使用。
要看情況。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都要求經型式審驗合格,未通過審驗依第 71、71 之 1 條可沒入或裁罰。被扣車時務必拿扣押收據並確認型號與車身號碼正確;若你持有審驗合格證明而警方認定有誤,這張收據是申訴取回車輛的關鍵。
純電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民國 111 年起須掛牌投保;人力為主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免牌照。動力來源是關鍵分界。
前者人力為主、有踏板、貼審驗標章即可;後者電力為主、轉油門就走,須掛牌與強制險。
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時速 25 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如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 25 公里以下、免駕照;超過規格即屬機車,須駕照、行照與全套監理規範。
看有無踏板、動力是人力為主或純電、時速車重是否在 25 公里與 40 公斤內,再對照第 69 條分類。
備齊審驗合格證明,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牌,同時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上所在縣市政府網站查個人行動器具管理辦法是否已公布、可行駛路段、時間與速度限制,多數禁行騎樓人行道。
在裁決書記載期限(通常 30 日)內,附型式審驗證明向管轄機關申訴,不服可向地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兩者都是 1,200-3,600 元罰鍰並禁止行駛,但前者依第 71 之 1 處所有人,後者依第 69 條末項處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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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嬉遊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行車執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五十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行車執照。 慢車種類及名稱,由內政部定之。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句中之「行車執照」修正為「證照」以符實際,又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第二項刪除,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定之。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推動電動休閒代步車,乃八十七年行政院「發展電動機車行動計劃」重點,目的在於鼓勵廠商研發電動車產業為二十一世紀零污染之交通工具,惟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皆漏未規定賦予一明確法源地位,爰予以修正之。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南投縣政府曾於102年5月24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集集鎮申請四輪人力自行車行駛合法化研商會議」,會中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慢車的定義,均僅限於「三輪」之人力客貨車,或獸力行駛車輛。若對於「三輪以上」人力車輛開放行駛,似有適法性疑慮。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三輪以上慢車範圍,然於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卻將慢車範圍限定在人力行駛的三輪客、貨車,三輪以上的客、貨車就不屬於慢車範圍,實有用詞疏失之疑,以致執法單位只能依法開罰。 三、三輪以上慢車理應包含四輪慢車,僅因法律用詞不明確,以致爭議,實在不合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讓法理一致,並符合實際執法情形,並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發展。 四、其餘條文未修正。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法並無明定低碳的以人力為主的電動載具之規定,為讓以人力為主電動為輔的慢車能有效納入審驗、查核及監督管理,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後段,增訂人力行駛車輛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為:「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慢車因其規格尺寸與制式車輛有相當的差異,具有因地制宜使用特性,均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交通管理需要管理,有鑑於近年來全球均提倡使用環保、節能、輕型及人力為主的交通工具載運客、貨,且國內觀光推動並已朝向慢速、深入地方之方向發展,爰修正第一項慢車定義,將其明確分為二輪之自行車及其他慢車,並仍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管理規則,以利配合地方政府發展觀光及管理需要,得將所需之其他慢車,例如關山親水公園、池上伯朗大道等風景區使用電動輔助四輪慢車、彰化縣鹿港鎮之二輪人力手拉車、南投縣集集鎮之電動輔助三輪、四輪慢車等納入管理並據以執法。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電動自行車及第二款第一目人力行駛車輛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嬉遊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行車執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五十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行車執照。 慢車種類及名稱,由內政部定之。
一、第一項第一句中之「行車執照」修正為「證照」以符實際,又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第二項刪除,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推動電動休閒代步車,乃八十七年行政院「發展電動機車行動計劃」重點,目的在於鼓勵廠商研發電動車產業為二十一世紀零污染之交通工具,惟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皆漏未規定賦予一明確法源地位,爰予以修正之。
一、南投縣政府曾於102年5月24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集集鎮申請四輪人力自行車行駛合法化研商會議」,會中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慢車的定義,均僅限於「三輪」之人力客貨車,或獸力行駛車輛。若對於「三輪以上」人力車輛開放行駛,似有適法性疑慮。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三輪以上慢車範圍,然於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卻將慢車範圍限定在人力行駛的三輪客、貨車,三輪以上的客、貨車就不屬於慢車範圍,實有用詞疏失之疑,以致執法單位只能依法開罰。 三、三輪以上慢車理應包含四輪慢車,僅因法律用詞不明確,以致爭議,實在不合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讓法理一致,並符合實際執法情形,並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發展。 四、其餘條文未修正。
一、現行法並無明定低碳的以人力為主的電動載具之規定,為讓以人力為主電動為輔的慢車能有效納入審驗、查核及監督管理,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後段,增訂人力行駛車輛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為:「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慢車因其規格尺寸與制式車輛有相當的差異,具有因地制宜使用特性,均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交通管理需要管理,有鑑於近年來全球均提倡使用環保、節能、輕型及人力為主的交通工具載運客、貨,且國內觀光推動並已朝向慢速、深入地方之方向發展,爰修正第一項慢車定義,將其明確分為二輪之自行車及其他慢車,並仍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管理規則,以利配合地方政府發展觀光及管理需要,得將所需之其他慢車,例如關山親水公園、池上伯朗大道等風景區使用電動輔助四輪慢車、彰化縣鹿港鎮之二輪人力手拉車、南投縣集集鎮之電動輔助三輪、四輪慢車等納入管理並據以執法。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電動自行車及第二款第一目人力行駛車輛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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