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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8 條(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效力之擴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2.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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